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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年度湖南省特岗全科医生公开招聘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名特岗全科医生,派驻到武陵山片区和罗霄山片区县市的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2、。现将具体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省卫生厅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卫生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卫生厅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面向社会、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特岗全科医生的综合素质。 三、招聘条件 特岗全科医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3、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愿意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3.年龄4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4.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5.身体健康。 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2.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
4、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3.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2年以上,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四、服务单位及时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
5、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此次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将根据本人志愿,结合实际需要,原则上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分配到花垣县、泸溪县、凤凰县、会同县、新晃县、慈利县、桑植县、桂东县、宜章县、涟源市、武冈市、城步县、茶陵县、安化县、石门县等15个试点县市,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派驻到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聘期4年。具体进驻时间待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 五、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2.报名时间、地点、
6、方式及要求。 报名时间:XX年5月14日—XX年5月25日17时止。 请应聘者自行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表格下载中心下载 上公示。通过体检的应聘者,报试点县市人社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试点县市人社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特岗全科医生服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管理及待遇 特岗全科医生在聘期内的管理和待遇严格按照《湖南省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目的-
7、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九、其它事项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执行。负责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和应聘者应严格遵守《关于公开招聘、公开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等工作的“八严禁”纪律规定》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
8、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者,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招聘的受聘者,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咨询电话:熊建华,电话:0731- 范琳电话:0731- 湖南省卫生厅人事处 XX年5月5日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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