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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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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买卖合同,价格约定不明 超市转让合同约定不明商品价款如何认定 张建军 [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10月11日,浙江温州商人季某与吉安市人彭某在泰和县签订一份《百家福超市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1、季某将其在泰和经营的百家福超市转让给彭某,转让费
2、为人民币78万元(商品、房租除外,其他全部包含);2、所有商品在保证完好,且未过商品危险期的前提下,彭某按进价全部收购。协议还对付款方式及有关证照过户作了明确约定。10月16日,彭某按约定给付季某超市转让费78万元。当日双方对超市所有商品进行了盘点,制成盘点表一式两份,表中列出了商品名称、数量和零售价格,且双方对所有商品按原季超市电脑进价各自在盘点表上记载汇总,双方代表在盘点表上签名认可。报废商品和退货商品也按季某超市电脑价计算,彭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季某即将其经营的百家福超市营业场所及全部设施包括电脑移交给彭某。后季某按协议约定向彭某索要近2万种商品货款时,双方对如何计算商品价款总额时
3、发生争议,季某要求按其经营的原超市的电脑进价计算商品总值,彭某则认为应按商品的原始进价单核定商品总值,拒绝付款。双方协商不成,因此,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支付商品货款共计元。 在举证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031种商品的原始进货单,价值元,后经法庭核对,有1004种商品的进价与电脑上的进价完全相符,只有27种价值元的商品与电脑记载的进价不一致,且差额极小,仅占%。被告也向法庭提供南昌洪城大市场部分供销商的书面证明,以证实原告部分电脑进价存在高出实际进价的事实。同时被告向法庭提供按己方进价核算的商品货款单,商品总价款为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原百家福超市诉争商
4、品的进价。对此合议庭成员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原告提供的电脑进价确定商品总值。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在《超市转让协议》中约定"按进价收购"并不排除电脑进价。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税制,原告无法向法庭提供全部商品原始进货单。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供了1031种商品的原始进货单,价值元,经核对有1004种商品的进价与电脑上的进价完全相符,只有27种价值元的商品与电脑记载的进价不一致,且差额极小,仅占%。可以认定季某的电脑进价单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故对双方争议的商品进价应按原告电脑记载的进价计算。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
5、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被告提供的商品进价计算商品价款总额。理由是:原告电脑上的数据属于人工劳动的结果,它不是原始数据的必然再现。经过人工操作显示的价格,难免存在随意性和不真实性。诉争商品有近2万种,原告只提供了1031种商品的原始进货单,尽管证实了1004种商品的真实进价,但不能证实全部商品的真实进价。且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部分原始进货单存在虚假,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全部商品原始进货单,原告无法提供。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被告在接手超市后已将诉争商品全部售出,本案不能简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按被告提供的进价确定诉争商品的进价总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双方的进价纠纷应以公平原则折中处理,取原告电脑价计算的商品价款总额和被告提供的进价确定诉争商品的进价总额两数的平均数。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超市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如何确定商品的进价约定不明,以致于一方提出要以电脑录入的进价为标准,一方提出要以原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
7、,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进货单据为标准,纠纷发生后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因此,对于本案纠纷的引起,双方皆有一定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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