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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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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武汉网上签购房合同全新流程解析 篇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案例]张女士购买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客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划去,双方在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现张女士和开发商对该项条款内容理解产生分歧,问该商品房面积发生误差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房大多是期房,签定购
2、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是暂测面积,它和房屋竣工后的实测面积(即权属登记面积)会发生误差,因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则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
4、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由于张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划掉了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并且双方约定的“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条款不能确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当其所购房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本案例意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最好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中,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5、。 案例] 张先生在汉口以支付首期购房款,余款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本月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求张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生先向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然后才能交房。张先生问是否合理? [解答] 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购房户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尽快为购房户办理权属证书以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购房户
6、在购房时,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开发商对贷款银行承担贷款人(购房户)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房屋交付后,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不能及时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XX]82号)明确指出,房地产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因此,开发商要求在交房时要求贷款人(购房户)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是有依据的。 如果张先生在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商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开发商就有权向张先生代收以上费用,张先生在收房时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缴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
7、,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果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张先生已经交付了全额购房款,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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