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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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富政〔2008〕2号关于印发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按照“城乡统筹、全面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目标和要求(一)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不断健全和

2、完善,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障制度,实现养老保障城乡统筹接轨和全面覆盖。(二)富阳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市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本市行政区域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

3、、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不含视作工龄)满10年的非富阳户籍的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四)职工个人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60%核定,超过300%的

4、,按300%核定。(五)用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计征依据)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计征依据时,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六)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八)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

5、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九)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十一)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富阳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我市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我市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我市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在我市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

6、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于户籍已迁入我市的原外地户籍人员,必须拥有我市户籍满5年后,方可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我市。(十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照有关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十三)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始终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外,再享受养老保险继承额30%的补助

7、。(十四)下列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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