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doc

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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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律依据手册二○一四年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律依据手册二○一四年说    明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快速、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根据我局的职责范围和有关法律规定,把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列成千部一腔,汇编成册。使用时以简表顶部的专业名称、管理事项的关键词和表内的违法行为为索引,找出违法事项后,再从相对应的栏目里查阅引用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条款。违法依据条款较多的,应对照有关法律原文,明确具体条款及违法行为,相互参照适用。综合科:2851877执法督查科:15715480066目录1、城市管理标准………………………………1-32、城乡规划………

2、……………………………4-113、市容环境卫生………………………………10-274、噪声污染……………………………………26-355、大气污染……………………………………34-496、水污染………………………………………50-517、城市道路……………………………………50-618、城市建设……………………………………60-679、道路照明设施………………………………68-7510、城市建筑垃圾………………………………74-8711、城市生活垃圾………………………………88-9912、城市绿化……………………………………100-10713、城市道路交通………………

3、………………106-10914、无照经营……………………………………110-111附:《东平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112城市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管理:临街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吊挂杂物、堆放物品,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无存放货物、箱筐,无乱贴乱画、占道经营。广告牌匾管理:大型广告要做到审批程序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临街门店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鼓励采用高质量亚克力、LED、霓虹灯、亚克力等材料

4、。违法建设查处:巡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从举报后到现场第一次勘察: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载明时间、地址、当事人(核实身份证)、工程进度、现场状况、具体尺寸、工程造价。正在施工的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竣工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征求规划部门性质认定。申请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临街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四)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5、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散;(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九)混凝土烧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未按照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4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

7、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6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7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8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山东省城乡规划

8、条例》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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