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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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受建设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合同、信息管理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工程部是单位工程监理活动

2、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监理的项目资质并进行备案管理;(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的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三)指导、协调单位相关部门及子单位,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7第二章监理管理第五条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六条监理工作目标(一)监理工作总目标:客观、公正地当好

3、第三方,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督促施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二)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三)工程进度目标:实现建设总工期目标;(四)工程费用目标:在批准的总投资限额内;(五)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安全事故为零;(六)工程环保目标: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

4、以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7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从事过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历,监理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经相关考核合格。第十条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以及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建设应当与监理签订监理合同,并应当向集团单位工程部或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单位鼓励监理合同当事人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服务期,以

5、及委托人的费用支付、委托人为监理工作开展所提供的资料和设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第三章施工现场监理  第十三条监理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授权其开展监理工作。7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  监理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必须有同类工程监理经历。  第十四条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对施工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书面提交。  第十五条建设应当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等与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建设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

7、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7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分包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并按照规定实施取样见证、平行检验。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

8、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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