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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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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
2、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图1图222图4图3图5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正对范围正对范围图6正对范围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
3、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22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生活居住空间非生活居住空间图7非生活居住空间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生活居住空间生活居住空间图8楼
4、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透空率大于70%)22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南侧各类建筑与其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
5、在24米以下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北侧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北侧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二)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6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50米。第
6、七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北侧各类建筑与其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2米;(二)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5米;(三)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30米。第八条【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北两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南北
7、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南北两侧各类建筑与其之间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22(二)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第九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
8、80—93(2002年版)有关规定。第十条【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5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其他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75倍;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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