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年干警培养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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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检发【2014】X号关于加强青年干警培养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察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本院青年干警的培养与管理,推进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通过公务员招录进院的青年干警应遵守《公务员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院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进院时签署服务期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进院时签署服务期限承诺书。第三条实行轮岗交流制度。除专业技术岗位外,在同一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青年干警,一般进行轮岗交流,以丰富阅历,拓宽视野,积累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四条实行辅岡锻炼制度。综

2、合科室青年干警可申报在一个业务科室辅岗锻炼,业务科室青年干警可申报在一个综合科室辅岗锻炼。辅岗由干警自愿中报,政治处统筹安排。相关科室对青年干警辅M锻炼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第五条实行导师帮带制度。新进院青年干警所在部门为青年干警指定一名导师帮带,时间为一年,实行一对一指导,以老带新,结对帮带,,及时掌握青年干警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传授工作经验,帮助青年干警尽快熟悉工作职责,掌握业务技能,促进青年干警早日成方。第六条实行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制度。由检委办发布召开检委会通知,青年干警可申报列席检委会,检委办针对议题,每次可安排

3、1至2名青年干警列席并鼓励列席干警对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列席干警会后撰写小结报政治处备案。第七条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对新进院青年干警由政治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优先安排青年干警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技能竞赛,培训情况和竞赛结果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第八条实行定期分析制度。政治处经常收集汇总青年干警培养、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第九条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青年干警每年至少谈心两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群众反映等情况。对青年干警的不良苗头及时提

4、醒其改正。青年干警出现思想波动、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应热情帮助,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工作上多支持。第十条进行业廉政教育和岗前培训。对青年干警开展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精神,树立敢为人先、创一流业绩的意识;充分发挥党支部、团支部的作用,加强对年轻干警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第十一条鼓励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挖掘现有人才潜力,提倡、鼓励年轻干警参加在职学历继续教育,攻读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并在财力紧张情况下,筹集助学资金,把干警自己的努力与组织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第十二条重视提拔使用优秀青年干警。

5、加快优秀青年干警培养周期,培育办案骨干评选奖励机制,定期评选“优秀公诉人”和“优秀侦查员”。对优秀青年干警,及时创造条件,为其成长成才搭建平台。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青年干警是指本院35周岁以下干警。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报送:市院政治处,本院领导、各部门寿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140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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