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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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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效力分析【摘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融入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诸多因素,已在较大程度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多数存在法定代表人一人治理的情况,因此实践中公司运作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有鉴于此,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为治的背景下,探讨如何规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从而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关键词】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规制公司治理是公司存续的决定因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既带有传统公司制度的特征,又继承了中国传统制度的某些
2、特点一一一人为治。因此在此背景下,在公司制度改革的大形势下,如何使其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适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一、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的经营特点及弊病在我国存在的众多公司中,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宽泛、技术含量少、股东人数少、注册资本也不多,带有家庭作坊或家族企业经营的烙印。股东之间人合因素占主导。公司治理方面,经营权与所有权混同。公司结构简单,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大股东担任,股东会召集、董事会召开均没有形成制度性,监事会、股东会形同虚设。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基本属于独断专行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因素对公司的影响非常巨大。而小股东作为弱势一方
3、,尚未成熟到可以与之抗衡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二、法定代表人制度源起及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源起法定代表人系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1]。法定代表人缘何可以作为公司的当然代理人?首先必须对法人的合理存在进行阐释。传统的民法理论是从哲学及伦理的角度来试图找寻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合理基础。就法人拟制说而言,认为法人是以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2],但无法解释为何个人之意志可以代表法人之意志;而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是社会的有机体或法人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实际上不过是另外一种拟人化的比喻,只不过是在现实之上安置了一个图画”[3]。为纠正前两种学说存在
4、的不合理性,罗尔夫•克尼佩尔提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财产而非其身体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由此,有学者提出了从法人的经济理性角度来阐释法人的存在基础[4],从而解释股东的获利无限与责任有限的矛盾、剥除了对法人伦理道德的约束。尽管无法对法人本质作出统一的认定,各国民法均认可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从法律规范调整的角度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法人获得了主体地位,但是法人意志的表达及行为的表现仍然需通过自然人来行使,故而在公司治理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法人机关,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同时为了提高商业决策效率,设立了法定代表人,无需特别授权即具有对
5、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职权,其行为效力当然地及于法人。我国民法也不例外,保留了传统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分析1、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我国《民法通则》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现行《公司法》也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可见我国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特点:法定性,即由法律或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唯一性,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一人担任。2、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分析我国法定代
6、表人制度与传统经济体制有着密切联系,其利处主要表现为:在公司内部保持法人意志和行为高度统一,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法定代表人的稳定性,利于公司决策和执行业务保持一贯性;在法定代表人造成公司损害时,对第三人而言具有很高的明确性。我国的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巨大转变的背景下,一人而治显然己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法定代表人也是一个真实的自然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他是一个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的理性十足的经济人[5]。法定代表人权力的不断膨胀,从《民法通则》上的对外代表权,到最终的业务经营
7、权,从而使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中集财务大权于一身的利维坦[6]。这种发展趋势,与我国1993年以来进行的“公司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制度和厂长经理负责制相结合,以个人权力代替了法人机关应有的职能,集权于一身而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违背公司自治原则。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私法自治原则的保护。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国家立法权对民事行为的干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混同。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是大股东担任或者直接由大股东控制。而治理公司需要法定代表人在决策、领导、协调等方面。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大股东担任,公司的所有权及经营权集法定代表人于一身,不利于公司
8、经营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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