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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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引言2二、名誉和名誉权的概述3三、名誉权的内容及历史发展5四、我国名誉权的法律保护6五、我国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12六、我国的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建议14七、结束语15八、参考文献16-..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引言自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损害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但由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对这类案件只有原则的规定而无具体的规定。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难度较大,审判实践不多,经验不足,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正确运用法律等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对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立案审

2、理的不多。这就无形中给侵权人有了可乘之机,使受害的公民、法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试通过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参加社会实践,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一、名誉和名誉权的概述(一)名誉的概念语义学上解释名和誉,都含有誉的意思,指美好的名声,名为令名,誉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名誉即为个人和团体的名声。《现代汉语词典》,上海辞书社1983年版,第248页。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所谓名誉,系指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评价,并非指名誉感情,是由第三人的评价,为人的评价不限于道德方面,也包括技术方面。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名誉是指具有良好的地位、声望,并为人所

3、尊重,或者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18-419页。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名誉“是社会不特定的他人对名誉主体的品行、德行、才能、水平、信用等的一般评价以及名誉主体对这种评价的能动反映”。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0页。我们一般认为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代表着人格的尊严,这种评价和尊严,关系到该公民或法人在社会上的信用和声誉的高低。也

4、是他们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的标志。(二)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1、名誉权的概念关于名誉权的概念,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91页。有的学者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86页。有的学者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

5、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等。由此可见,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3)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4)任何

6、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机关事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社会威信就可能降低,工作计划就可能受阻;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就可能使其生产、经营、销售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2、名誉权的特征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所谓名誉权,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不论是公民的名誉权,还是法人的名誉权,都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国家法律

7、的保护。  (2)专属性。名誉权是主体所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既不能转让,也不受他人剥夺,也不能由主体的自由意志而随意抛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而消灭,权利主体在生存和存在的期限内始终享有名誉权。(3)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其本身不具有财产利益,也不能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但它体现了主体的重要的精神利益,并且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杨敦和先生认为名誉不仅能为“个人争取友谊、赢得尊敬、满足心理上之基本需要,且随美名而来的形象与信用,亦可增强吾等交易上之地

8、位,扩大吾等对社会之影响,进而获取各种经济上或精神上之实益。”杨敦和:“论妨害名誉之民事责任”,《辅仁法学》第三期所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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