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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号:京财税[1996]66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1995)61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土地增值税公布日期:1996-06-10结束日期:实施日期:1995-06-23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2、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6]666号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税(1995)61号《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3、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
4、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
5、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消执业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执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四、各级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此,各有关部门对各房地产评估机
6、构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使房地产评估为保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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