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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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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助资金,根据(民发〔XX)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第二条本实施制度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对因遭受较严重或长期疾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给予的临时性社会救助。第三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
2、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监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专项资金,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二)分类施救原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三)动态管理原则。依据救助对象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临时生活救助手续。对救助对象采取阶段性救助或一次性救助的制度实施救助。(四)城乡一体原则。临时生活救助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协调
3、发展,整体推进。(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社会救助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六)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是针对居民暂时未就业或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七)社会互助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第二章救助范围第五条凡具有本市户口,因灾、病、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
4、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如灾、病、除尘滤布残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二)己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但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生活救助范围:(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二)属于人为事故,己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四)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五)因流域性水灾、旱灾、
5、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七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一)城市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从本级预算配套的城市低保资金中按1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市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二)农村困难家庭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从本级预算配套的农村低保资金中按10%的比例安排,用于农村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三)募捐及其他资金压滤机滤布厂家。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民政
6、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管理,运行与使用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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