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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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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集美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区建设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89号)有关要求,为强化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和
2、餐饮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取停业整顿、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现运输、存储、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二、组织机构成立集美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叶德传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局局长邹荣生、区安监局局长庄晓东担任,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运输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美大队、集美公安分局、集美
3、消防大队、市质监二分局、集美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各镇(街)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局副局长沈晓华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周亚福主任担任。三、整治范围和重点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工业企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查处: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存在重大
4、安全隐患且无法按期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用餐区火锅、烤盘等燃具的气源。2.严禁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
5、建筑。(2)使用50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专用气瓶间,且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下水道、地漏、化粪池等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蜂窝煤、醇化油等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
6、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发现老化、损坏或漏气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5.用气场所应
7、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8.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条形码。9.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严禁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10.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
8、危害性及防保措施,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四、职责分工由区燃气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1.区建设局:统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实施计划,指导并督促镇(街)开展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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