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地的题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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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以案说法】债权人是否具有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案情简介】2011年8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杜某与游某的离婚登记。其诉讼事实和理由是:2006年(经审理查明是2007年),游某在黄某处借款40万元,2006年4月5日游某与杜某在邻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将相关财产全部给了杜某。在登记中,游某签证时间为2005年4月5日,杜某签证时间为2006年4月5日。同时杜某名字中的“琼”字在签字时为“群”字。黄某提起行政诉讼时认为,游某向自己借钱时游某与杜某是夫妻关系,游某与杜某的离婚登记是在借款后去补办的,

2、办理登记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从登记中出现的这些错误,也足以证明离婚登记是假的。由于行政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使黄某的债权不能实现,因为黄某在对杜某和游某提起民事诉讼时,杜某以自己与游某在2006年4月5日就已离婚提出抗辩,并提供了自己与游某的离婚证。因此,黄某以行政机关为游某与杜某办理假离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利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黄某与离婚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不是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驳回了黄某的起诉。【法官说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及的一

3、些人和事,认为如果杜某与游某真是假离婚,导致黄某的债权不能实现,黄某是应当提起撤销他们离婚登记的诉讼,然后将杜某和游某作为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从而将他们转移的共同财产用以实现自己的债权。黄某理应具有该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离婚登记,这一特殊的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凡认为与之有牵连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

4、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的原告,一定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相关利益的损害一定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间接造成,仅与该行政行为有牵连的人。该案黄某不具有该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该案所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仅指游某和杜某,与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也仅是游某和杜某,因为登记行为一旦产生,双方当事人便会产生法律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旦出现错误必定会给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产生法定的权

5、利和义务的影响。也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游某与杜某是否离婚不必然导致黄某的财产损失,黄某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游某对债务的态度,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论游某与杜某是否离婚,均可以从民事审判途径解决。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人无权提出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因而黄某不具有该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邻水法院行政庭熊晓云)精彩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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