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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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二)在柳州市辖区内居住,且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参保时间从后往前

2、推算)。第三条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10,公积金中心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中标受托银行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第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及缴存扣划银行借记卡,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营业网点申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自愿缴存银行代扣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所需材料:(一)《个人自愿

3、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三)社保参保证明;(四)缴存扣划银行借记卡。具体缴存流程:申请缴存(提交相关材料)--→中心审核--→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个人划款授权书》—→帐户设立—→每月公积金中心从自愿缴存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当月缴存额并记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自愿缴存比例。自愿缴存比例按10%--24%由自愿缴存人自由选择。10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上下限按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全市控制标准的2倍上限和下限控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自愿缴存人应及时到公积金中

4、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一)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二)个人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三)办理个人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自愿缴存人员从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销户提取时享受以下利率浮动。3年内(含3年)

5、销户提取时给予按提取时点利率上浮5%利息补贴,超过3年销户提取时给予按提取时点利率上浮10%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10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柳州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的;(四)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一)开户缴存满两年以上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二)到柳州市辖区外就业或定居的;

6、(三)缴存人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连续缴存时间、缴存账户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贷款政策规定上限。10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自愿缴存人

7、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以虚假的入职、调动等事由转往单位统一缴存,以达到逃避缴交责任、降低缴存额的目的。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调整贷款利率为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一)连续满三个月或累计满六个月不履行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二)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三)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虚假行为同时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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