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业务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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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业务解读讲义大纲一、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重大变化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企业经营收入总额中,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但包含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且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会计亏损数额是收入总额抵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新税法强调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绝对免税,不用于弥补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二、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

2、与会计处理差异解析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一)新旧税法对视同销售口径的认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与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政策产生的背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3、、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原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二)相关资产历史成本延续计算的分析原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4、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

5、确定计税基础。”(三)税收视同销售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包含会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制的差异)一是“分解理论”的应用,即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某些方面(或非货币资产对外处置),应当分解为销售有关产品和用于某些方面两件事(或销售非货币资产和对外处置),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至于“分解理论”中的第一件事,销售有关资产,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严格遵循配比原则。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也就是说,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只能对“销售”所产生的损益征税,而不是毛收入征

6、税。二是“分解理论”中的第二件事,用于某些方面的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对外处置换来的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由于税法对其上述行为已经视同销售,确认了所得或损失,那么用于某些方面的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对外处置换来的资产)计税成本就应当是视同销售时采用的公允价值,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所称的“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三、关于无偿捐赠与“有偿捐赠”的税收政策解析(一)无偿捐赠的法律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是指出于感情、敬慕、崇拜

7、、仁慈或其他冲动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二)有偿捐赠的基本形式(买一赠一、捆绑销售、销售返点等)税收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

8、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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