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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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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促进科技创新,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是尊重创新劳动价值、激励科技创新活动、保障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利于
2、鼓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有利于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第四条市科技部门是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科技成果评价政策的制定、评价体系的建设、评价机构的管理、评价活动的监督等。第二章科技成果第五条《暂行办法》所称基础研究成果,是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的新发现、新理论。基础研究成果应以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作为评价重点。第六条《暂行办法》所称应用技术成果,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或促进社会公益进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
3、应用推广中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应以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及经济效益为评价重点,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应以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和社会效益为评价重占O八八O第七条《暂行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研究报告、专著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以研究的复杂性及实际作用为评价重点。第三章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第八条《暂行办法
4、》所称专业性评价机构,是专门从事某一学科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业务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第九条《暂行办法》所称综合性评价机构,是具备多学科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第十条《暂行办法》所指本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一)在东营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者科技评价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四)有相应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每个专业领域(一级学科)的评价专家不少于50名;(
5、五)有健全可行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制度,包括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工作规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人员信誉准则等;(六)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条根据社会公众需求,市科技部门应对东营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公布其名称、办公地址及评价领域。备案程序为:(一)申请备案机构完整填写《东营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备案表》,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请备案,并提交真实、必要的附件材料;(二)县区科技部门对备案材料初审后,对拟推荐的备案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部门;(三)市科技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6、成对备案机构的审核、备案工作,并予以公不和公布。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具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供必需的科技成果评价材料。(二)有权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尚未解决的;(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
7、价所需材料的;(6)科技成果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一)在评价业务范围内从事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并不得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评价业务;(二)应当依法与评价委托方订立书面的科技成果委托评价合同;(三)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四)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并对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聘请的评价专家的独立性,不得有干扰评价活动、制作虚假评价结论等行为;(六)未经评价委
8、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七)接受科技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科技成果评价的申诉、纠纷等查证工作。第四章科技成果评价专家第十四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评价专家。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级技术职务,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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