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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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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介绍李永录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修订本规范共分25章和1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钢框排架结构,锅炉钢结构,筒仓,井架,井塔,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焦炉基础,运输机通廊,管道支架,浓缩池,常压立式圆筒型储罐基础,球形储罐基础,卧式设备基础,高炉系统结构,尾矿坝,索道支架,挡土结构等。修订的前后比较本次修订的内容有:1、与《建
2、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等相协调并做了相关修订;2、调整了场地类别划分和特征周期的取值;3、除尾矿坝和挡土结构外,统一按多遇地震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不再划分A、B水准;版本章节附录个数条文总数正文条数附录条数强条93版236775625471502012版25911381074565484、修改了阻尼比计算修正公式,给出钢结构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值;5、取消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增补了锅炉钢结构;6、增加了钢井塔、索道支架和挡土结构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7、完善和修订了各类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和抗震
3、构造措施。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一、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4、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以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应按批准文件采用。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也可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二、术语和符号术语:地震基本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标准、地震作用、设计地震动参数、特征周期、地震影响系
5、数、场地、构筑物抗震概念设计、地震作用效应、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用词说明符号(见本规范2.2)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必须严禁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应不应(不得)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宜不宜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可三、基本规定3.1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2地震影响3.3场地和地基基础3.4结构体系与设计3.5结构分析3.6非结构构件3.7结构材料与施工基本规定3.1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两个规范不同的分类名称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及
6、其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执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对乙类、丙类、丁类构筑物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GB50191甲类乙类丙类丁类3.2地震影响构筑物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或按本规范第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表征。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7、和0.30g地区内的构筑物,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如下:特征周期应根据构筑物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我国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0.10g(0.15)g0.20g(0.30)g0.40g3.3场地和地基基础选择构筑物场地时,应根据工程规划、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
8、震地质等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建设场地为Ⅰ类时,甲类、乙类构筑物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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