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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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县管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各乡镇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离任领导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

2、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己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任职期内招待费、食堂支出、小车经费的使用总额及使用说明。(四)任职期末未入账情况。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应付未付的招待

3、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基建款等费用。(五)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六)领导干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第五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人负责监交。离任前个月的会计报表作为交接表的基础。涉及交接的单位和离任领导必须在交接前准备好移交材料,填好和(两表样张附后)等相关内容,做好交接事项的准备和核实工作。移交必须办理书面

4、交接手续,需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七份,离任者、接任者及所在单位各留一份,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财政局各一份。第六条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七天内办理。离任者离任前已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待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第七条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接任者不予受理,由离任领导自行负责处理。对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除尘滤布接任者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继任领导。

5、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经教育后仍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就地免职。第九条办理交接手续后,监交单位要在六个月内对已交接的单位进行回访,听取接任领导对交接事项的反映,核实交接过程出现的有关情况。对交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离任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部门及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调动交接手续,压滤机滤布厂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并由主管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自行组织。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

6、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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