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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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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商标法主讲人:王太平第十五章商标及商标法概述本章计划学时:3学时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对商标的概念、特征、功能有深入的理解,把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标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了解商标及商标法的历史。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商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商标的功能第三节商标法概述第四节商标的起源及商标保护制度的沿革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一节商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商标的概念二、商标的特征三、商标的分类四、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之间的关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的概念(一)各国法和国际公约的定义1、英
2、国商标法(1994)的规定2、德国商标法(2002)的规定3、法国知识产权法典(2001)的规定4、日本商标法(2002)的规定5、TRIPS协议(1994)的规定这些定义的共同点在于:为工商企业所用(主体);识别对象均是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是可感知性标志。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英国商标法(1994)1.商标(1)在本法中“商标”是指任何能够用图象来表示的记号,这种记号能够把某一企业、事业的货物或服务和其他货物或服务区别开来。一个商标可以包括词语、图案(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或货物的形状或它们的包括形式。(2)除非是在本法文词中另有规定,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或持
3、证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德国商标法(2002)第3条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标识(1)一切标识,尤其是包括人的姓名在内的文字、图片、字母、数字、听觉标识、包括商品或其包装的形式的三维设计以及包括颜色或颜色组合在内的其他装饰,只要适宜于把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均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2)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予以保护,即:1.仅由商品种类本身所决定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2.仅由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和必要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3.仅由赋予商品某种基本价值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2001)第L.711
4、-1条制造商标、商业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是用于区别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用图形或者文字表示的标记。尤其可以构成此种标记的是:1)各种形式的名称:词、词组、姓氏、地名、笔名、字母、数字、缩略词;2)音响标记:声音、音乐句;3)图形标记:图画、标签、图章、边纹、浮雕、全息照片、徽标、合成图片;各种外形:特别是商品或者其包装的外形,或者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者色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日本商标法(2002)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文字、图形、符号或立体的形状及其组合、以及其与色彩的组合(以下称为“标志”)。包括下列事项。一、作为业务,从事商品的
5、生产、证明、以及转让者就其商品所使用的。二作为业务提供服务、以及证明者就其俗务所使用的。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TRIPS协议(1994)第十五条可保护的客体1.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定义教材:所谓商
6、标是指能够将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我们的观点: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某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使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感知性标志,即由任何可感知要素及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如宝洁公司在同种商品上(如洗发水上)就有使用多个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保洁公司的三种洗发水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商标的两要素及其关系准确地理解,商标应有两个构成要素:一个商标所使用的标志;另一个是
7、商标中所蕴涵的有关商品的信息,缺乏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构成商标。美国著名商标法专家迈卡锡指出:商誉和它的商标记号之间之不可分离就象暹罗双胎一样至死不可分离。在美国的美国铸钢厂诉罗伯逊案(Am.SteelFoundriesv.Robertson)中,法院指出:“离开其所使用的商业,在一个商业-标志中是没有财产权的。”所以就商标标志本身来说,如果与其意义和指示物相隔离,那么商标标志就不配称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湘潭大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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