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与刑罚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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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教养与刑罚比较研究才予以劳动教养,但是其制裁措施竟然比刑罚更严厉,这是与刑法罪刑向适应的原则冲突的,也损害了起码的公平正义。违法受到的制裁不如犯罪受到的制裁重,这足以体现我国法制的巨大缺陷。正如贺卫方教授说的,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还有缓刑制度适用。但是没有犯罪的,却被处以1-3年的监禁,这无疑是对我国法律权威的亵渎。〔1〕第二节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理论意义作为颇具我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劳动教养走经历了50多年的历史。为巩固新生政权、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露。特别

2、是近年出现的几起社会焦点案件,更是把劳动教养制度推到了历史的风口浪尖。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关于劳动教养的著述颇多,从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等角度的论述成果丰富,但是从刑法学角度对其进行论述的却并不多见,即使有个别学者对其作了探讨,成果也不如人意。笔者从刑法学角度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通过劳动教养与刑罚的比较进行研究论述。〔2〕二、现实意义江苏常州“一元劳教”、重庆“一坨屎”、湖南长沙“上访妈妈”等等,近几年社会焦点案件的频频出现,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影响了社会稳定,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进程。特别是前段时间“马三家劳教所虐待案”的发酵,更是让劳动教养制度变得“臭名昭著”,甚至有

3、人讲劳教所比作“集中营”。个别地方政府把劳动教养作为社会维稳的“万能钥匙”,凡是与政府“唱反调”的人都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其中对访民的劳动教养尤其明显,所以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一度陷入僵局,如此“高效”的维稳手段成为地方政府的“香饽饽”,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排除异己的温床。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了“恶法”,废除已经是势〔1〕参见《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有望取代劳动教养》,《南方周末》2010年3月11日第8版。 〔2〕参见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2万方数据---劳动教养与刑罚比较研究在必行的选择,也是树立司法威信的需要,同时更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

4、要求。本文通过劳动教养与刑罚的比较,论据鲜明的得出劳动教养废除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了,这是法治的进步,是民主的胜利。但是“后劳教时代”则刚刚来临,如何有效解决“后劳教时代”的很多问题,这才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此次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响应新一届中央政府改革的呼声,废除显得有些仓促。很多后续问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来指导,这样很容易会出现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甚至还不如不废除的好。笔者通过大量参阅有关书籍和专家观点,结合我国刑罚体系,提出自己的制度建议,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第三节国内研究现状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对劳教废除后如何进行制度衔接

5、与构建,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社科院熊秋红教授的观点是,劳教制度废除后,对于那些原来归属劳动教养范围的10多类违法人员,可以采取行政化和刑事化的分流。其中,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大,与犯罪行为有本质上相似的人,应当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则应该纳入行政案件的范围,这类案件可以称为治安案件,此类案件可以在法院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庭来解决,比如说治安法庭。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如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这一问题,陈瑞华老师的意见是扩大刑法里的犯罪圈,尽可能把违法行为纳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轻罪法庭或者治安法庭来承接这些案

6、件。很多国家的刑法包括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对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刑法调整范围比国外的刑法调整范围要小很多,我们习惯使用行政权去解决大量的轻微犯罪,这样就导致行政处罚权的严重膨胀。但是行政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种做法本身就和我国加入的众多国际公约相冲突,备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废除了,行政权的衔接再成为国际社会攻击我国法制的口实并没有太大的进步意义,同时也违背了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要求。所以,我的观点是取消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权,将来条件成熟了,可以把那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全部纳入到刑法中来。---3万方数据---劳动教养与刑罚比较研究周光权老师则有自己的看法,周老师认为劳动

7、教养制度废除后首先需要增加财产刑刑种。周老师认为从前劳动教养调整的很多人员都是可以通过新的财产刑来解决。比如,针对以前需要进行劳动教养的赌博人员,现在我们可以把赌博定性为犯罪,对于这种相对较轻的犯罪,我们可以采取财产刑这种刑罚来处罚。第二,未来我国的刑法需要增设一些新罪,但这并不仅仅是为了适应劳教制度的废除。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可以看出,扩大犯罪圈是今后立法的一个明显趋势。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被增设为新的犯罪罪名,足以说明这一现象。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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