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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培训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政策依据二、进项税额转出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四、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价格和扣除标准注意事项五、试点企业成本核算注意事项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七、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后续管理八、纳税申报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2、的公告》(2012年第35号)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0号)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一、政策依据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09号)(执行时间为2012年度,2013年废止)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时间为2013年度,
3、2014废止)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时间为2014年度)一、政策依据政策出台背景:(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现状)1、增值税扣税链条不完整,容易引发偷骗税。试点前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税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
4、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一、政策依据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不均衡。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3%=130万,销项税额=1010/(1+13%)×13%=1
5、16.19万元。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13%=115.04万元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金额计算扣除,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税款倒挂的情形。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照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一、政策依据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
6、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一、政策依据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相关产品、植物油及相关产品,其购进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核定扣除方法:青岛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根据销售货物耗用的外购农产品数量计算进项税额。二、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生产经营且
7、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二、进项税额转出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13%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
8、除标准(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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