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终35号煤气公司

06终35号煤气公司

ID:26531213

大小:45.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27

06终35号煤气公司_第1页
06终35号煤气公司_第2页
06终35号煤气公司_第3页
06终35号煤气公司_第4页
06终35号煤气公司_第5页
资源描述:

《06终35号煤气公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煤气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万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波,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穗祥,该司职员,住珠海市香洲凤凰路1号3座604房。身份证号:44040153090104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文深,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4号,身份证号:452201621102161。委托代理人潘波,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委托代理人黄穗祥,该司职员,住珠海市香洲凤凰路1号3座604房。身份证号:44040153090104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杰,男,汉族,1945年10月11日出生,住珠海市石花西路华景花园群芳阁13楼D,身份证号:210403194510113311。委托代理人邓承龙,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淑珍,女,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珠海市石花西路华景花园群芳阁13楼D,身份证号:210403195107243321。委托代理人邓承龙,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第三人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22号之一五楼B座A室。法定代表人:陈耀华。上诉人珠海市煤气公司(简称市煤气公司)、李文深因与被上诉人陈世杰、刘淑珍、原审第三人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简称江门BP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4)香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01年11月9日12,市煤气公司、李文深同陈世杰、刘淑珍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约定珠海市燃气工程技术开发有限

4、公司(简称燃气公司)作价1000万元(含加气加油站土地),即每股转让价人民币10万元。由陈世杰将其持有的燃气公司60%股份中的2.5%转让给市煤气公司,转让款为25万元;将27.5%转让给李文深,转让款为275万元;刘淑珍将其持有的燃气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市煤气公司,转让款为400万元。协议履行后,燃气公司的股东为陈世杰(占股权30%)、市煤气公司(占股份42.5%)、李文深(占股份27.5%)。并约定合同签订次日,市煤气公司、李文深将150万元汇至燃气公司、刘淑珍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股份转让金的首期

5、付款。陈世杰、刘淑珍在收到首期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燃气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场所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文件。市煤气公司、李文深在工商登记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再付150万元,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金。陈世杰、刘淑珍在收到首期、二期转让金300万元的次日,即开始办理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南屏中学东侧的燃气公司加气加油站的报建工作。报建需于15个工作日完成,以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许可证、建设工程环保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为准。同时,陈世杰、刘淑珍向广东省经贸

6、委申报加气加油站项目,并获得批准同意意见书,本项申报需60日内完成。陈世杰、刘淑珍按照约定时限办理完全部报建和申报手续,取得全部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金400万元。如陈世杰、刘淑珍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第三条之第4、5款义务,市煤气公司和李文深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而陈世杰、刘淑珍则需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次日,将所持有的燃气公司股份全部份额转让给对方,而对方无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金,其中市煤气公司占60.8%,李文深占39.2%。合同签订后,市煤气公司于2001年11月9日及同月19日,向燃

7、气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各91000元(注:应为910000元,原判笔误),合计1820000元。李文深于2001年11月12日及同月19日,向燃气工程公司支付转让款各590000元,合计1180000元。2001年11月21日12,燃气公司向珠海市经贸局提出《关于在珠海南屏建加气加油站的申请》,未获审批。2002年12月30日,市煤气公司、陈世杰、李文深与江门BP公司及王明富签订《股权转让及报建服务合同》,约定市煤气公司、陈世杰将持有燃气公司的42.5%、30%股权转让给江门BP公司,李文深将持有27.5

8、%股份的17.5%转让给江门BP公司,10%转让给王明富。合同签订后,江门BP公司及王明富支付转让金50万元。2004年6月24日,江门BP公司及王明富向市煤气公司、陈世杰、李文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04年2月23日,市煤气公司、李文深向陈世杰、刘淑珍发出《关于要求立即执行(2001)1019号股权转让合同书有关条款的函》,称陈世杰、刘淑珍未能在指定期间完成报建及审批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陈世杰、刘淑珍将其股份无条件转让给市煤气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