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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思考文章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入手,先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什么,这一制度遵循怎样的原则,然后从这一根本点出发来探讨我国现阶段有关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行使情况,从而据此提出几个相关问题,并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代位求偿制度,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力让渡;自由行使原则;第三者追偿 一、问题的提出 在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而向保险公司获得索赔后,保险公司应该以谁的名义向致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就要相应的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而将此权利让渡与保险
2、人,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没有违背权利自由行使原则?代位求偿制度当然使被保险人不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利,但保险公司从中获利了吗?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偿之后,向第三者进行追偿时,怎样才能保证被保险人全力协助其顺利获得追偿呢? 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渊源与立法基础 根据相关记载,代位求偿权这一概念是英国法官LordHardwic在Randal起诉Coackran这一案件中最早提出的。当时,英国的法院将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一切具有损失补偿的契约,而保险契约因具有损失补偿性质,从而普遍应用了代位求偿原则。 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使用代位求偿权,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
3、体变更,法律基础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原理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有损害有补偿,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无权要求进行赔偿;二是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即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合同要求不当赔偿。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由于第三人的错误行为而被损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的第三人最终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样既可以对
4、第三人的错误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也可以对受害人有所补偿,使其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所以,代位求偿制度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情况下,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的平均利益得以最大化,同时不破坏法律不允许双重索赔的规定,维持社会秩序正常发展,还是对实际行为和权力利益相互平衡的权衡的结果。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原理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阿依舍雷提出的,它的基本理论是建立在德国在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即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基础之上,而且是渐渐由单纯连带演变而来。 我们所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存在多个债务人的债务由于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履行义务从而最终偿还的债务。也就是说,每个债务人由于发生了不
5、同的债务关系而偶然产生了相同的给付条件,虽然他们都承担着对债权人的债务义务,但若其中一位债务人履行义务将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免除。由此可见,民法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存在,必须满足一下五个条件: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债务人之所以拥有债务的原因是个不相同的,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条件而产生的。二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是在不同的原因条件下存在的,所以债权人对每个债务人的债务都拥有独立的债务请求权,而不是对一个债务人群体的债务权。三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存在的,每个债务人都是独立存在的个体,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也没有什么共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各个债务人之
6、间的相互联系纯属偶然。四是每个债务人的给付条件都是一样的或者大体上相同,而且每个债务人都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务的赔偿没有多少、种类之分。并且,当其中的一位债务人赔付了全部的债务,相当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权人不得向其余的债务人提出索赔。五是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最后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责任的将是最后承担债务责任的债权人。最后得出结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债务责任与第三方对保险人的债务责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核心内容。 三、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情况 (一)保险人应以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我国的《保险法》并
7、未对保险人应该以谁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理论出发,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赋予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请求权,虽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但是被保险人一旦将该权利独立,保险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不需要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是转让。从实际中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由被保险人主动将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不再对第三人享有;保险人也因为受让于被保险人转让的这一部分权利,而成为实际的追偿人,从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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