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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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研究-->第1章绪论1.1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在当今国际社会,基于属地管辖权原则,各个国家在本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对本国的各项事务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但同时,也有另外一些特殊的情形,据以排除外国国家的管辖,这就是所谓的豁免规则。例如:履行外交和领事职能的国家官员(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东道国的刑事管辖豁免,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在过境国的刑事管辖豁免;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在东道国的刑事管辖豁免;特别使团成员在东道国的刑事管辖豁免等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享有同样的豁免。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不仅仅一些特定的国家官员,其他某些一般职位的国家官

2、员(上述特定官员以外的其他官员)在另一国家被起诉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某些情形下,此一般国家官员在国际交往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能行为关系到国家之间的重大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以及国家间关系的稳定,对于此等一般国家官员的行为也应有国际法进行规制。但由于特定国家官员与一般国家官员官职与履行职务内容的不同,二者享有豁免的范围不尽相同,一般国家官员享有豁免的范围自然因其履行职务的差异而受到多方面限制。另外,不得不引起注意的问题是二战后,随着严重国际罪行的不断出现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主张这种刑事管辖豁免应该存在例外情况的呼声越来越多,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国

3、际法上一些严重的国际罪行作为此种豁免的例外情况。…………1.2论文相应领域研究现状1.2.1国外研究现状虽然关于国家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问题很早以前就已经产生,并在相关的国家得到实践。但是对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豁免,却是近年来才日渐突出的问题,并且关于是否应该在国内法上制定规则加以约束尚且存在争论,所以各国并没有形成关于此专题的立法。但自从2008年特别报告员科洛德金先生向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提交了关于此项议题初次报告,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豁免得到了持续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提交了相关的报告。学术上关于此项专题也发表了新的著作,比如2009年《关于国家和代表国家行

4、事的个人在国际罪行中的管辖豁免的决议》,日本金泽大学的稻角光惠教授也根据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发表了《从外国刑事管辖权来看国家官员的豁免:国际犯罪是否构成例外》的论文。但是由于这是一个新的课题,各国关于此项课题的研究也还没有很完善,尚且处于初步阶段。1.2.2国内研究现状鉴于联合国国家法委员会对此专题开始研究并加以重视,国内的一些法学家也开始涉及此领域并发表了一些著作。西北政法大学国家法学院的王秀梅教授就关于此项专题发表了论文《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探析》。但是毕竟是一项新的议题,但还未成为完整的研究体系,今后还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第2章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法理基础2.1

5、理论学说代表性说认为,国家官员在国际上履行职能时代表着国家,是派遣国国家的代表,体现的是主权者的尊严。该理论将豁免权建立在国家官员是派遣国化身的设想之上。以君主或国家元首为代表的国家官员,本身体现了国家的集体力量,被认为是国家的主宰,以及国家所建整个国际关系的代表。代表性说表明外交使节的“豁免可以溯源于派遣该使节的国家”②,因而这一学说以前又称为“个人代表性说”(TheoryofPersonalRepresentation;PersonalRepresentativeTheory).孟德斯鸠(H.Grotius,1689~1755年)认为:“不允许使臣受任他国的元首和法院管辖。使臣是

6、派遣国君主的喉舌,这个喉舌应该有自由,不应该有任何东西阻碍他们的行动。”③这种学说着重强调国家官员“代表国家”这个层面,只要其对外是以国家的身份进行活动,就应该享有外国的刑事管辖豁免。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外国国家给予一国国家元首的豁免。在“皮诺切特案”中,这种豁免的理由特别明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LordMillet称:“在任国家元首享受豁免是因为作为国家最高职务担任者,他享有特殊地位。他被视为国家的化身。无论是因为国家元首的公职行为,还是因为其个人私事,如果让他接受另一个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则是对其代表的国家的尊严和主权的冒犯,就是否认主权平等。”④一国国家官员在接受国享有管

7、辖豁免,基于其代表国家的身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这一传统国际法原则,国家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权,包括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所以当官员在代表国家时,应等同于其所属国,同样免受他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国家主权原则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一切事物,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法泰尔曾经说过:“不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治理而不从属于任何外国人的任何民族就是主权国家。完全自治构成国家内侧,而独立则构成他的外侧。”⑤………..2.2法理基础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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