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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明正史中探讨明代女性的形象和地位——由列女到烈女就中国的正史而言,为女性写传记,不论是数量还是篇幅,都很稀少。而能进入到正史中的女性,也多为后妃或夫人等上层阶级,但是还有一种女性可以进入正史,从《明实录》、《明史》这两部明清官方正史关于女性的记载中可以归纳出这种女性形象:节烈或失节。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男权社会中,男尊女卑一直存在,《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由此可见,女性一直是以男性的附属品的形象出现,是依附于男性的第二性,几乎没有任何独立的社会地位。
2、 宋代,理学家朱熹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和“存天理、灭人欲”,宋明理学的兴盛,致使女子的贞洁之风大盛。婚前保持童贞,婚后守贞,丈夫死后为夫守节,这种“从一而终”的观念由于理学的兴盛,在被明代发挥到极致。在统治阶级的提倡下,明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堪称空前绝后的节烈风气.上至后妃宗室之女,下至贩夫走卒之妇,无不以节烈为追求目标。作为官方正史的《明史》和《明实录》中记载的数量庞大的贞节烈妇事迹,正反映了这种社会现象。而对于那些失节的妇女,作者则是以一种鄙视、讽刺的语气来描写,作为一种反面的事例。 翻开从《史记》到《明
3、史》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凡是传记的部分中都有相当大的篇幅写的是贞妇。尤其在明史中女性,不是丈夫死后永不再嫁就是被逼改嫁奋力抵抗玉石俱焚······列女一词溯源出自刘向的《列女传》,可在明代,列女全部变成了烈女。 李敖曾说,中国传统女性的人格被父权、夫权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这是非常正确的论断,一点也没冤枉。父权社会下存在的一直是“男尊女卑”的家庭制度。《说文》中说:“婦,服也。从女,持帚,洒埽也。会意。谓服事人者。”而父权社会下的婚姻关系也不外乎几种:父母之命、购买、掠夺、交换等。这一系
4、列都显示出了女子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根本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有依附男子才有人格。“三从四德”维护下的“三纲五常”也说明了女性只是男性的从属。 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是原始的纺锤。这是很明显的歧视性描述。“弄瓦”一开始便把女性固定在“内务”的角色上,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从而便于进一步控制女性的思想,操纵她们的肉体。《明史·列女传》:“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这些都说明妇女在当时没有独立的人格。 《明史·太祖本纪》:“乃搜军中所掠妇女纵还家,民大悦。
5、”也只是把妇女当成私有财产,玩物来看待。“妇人,伏于人也。”《孟子·滕文公下》:“……无违夫子。以顺为正,妾妇之道也。”班昭:“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把丈夫视为天,不得违背,可见女性的身份已卑微低下到了何种程度!此外尚有大量流传甚广的俗语,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之类。就是这种性别的歧视长期存在,掩盖了妇女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地位,并使妇女长期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女性长久以来卑微的地位形成了她们卑微,顺从的群体性格,而这种性格特征得到了官史的正面肯定和大力宣扬,成为女性不得不遵从的
6、一种标准. 而在正史中,也是一直极力赞扬这种病态的顺从妇女、节烈妇女的形象。明代节烈已成为社会风气,并被提倡到无以加复的地步.不但丈夫死了要守节,甚至许字未嫁的也要拼命节烈。由此明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壮观的贞节烈妇群,贞洁牌坊在这个时候也是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明实录》记载中旌表的的节烈妇多达4962名,而《明史》记载了243名节烈妇的事迹,大大超过了前廿二史的数量。这些烈女有以下几种:一、丈夫死,为夫守节。如"吴节妇,无为周凝真妻.凝真卒,妇年二十四,毁容誓死,不更适,佣女工以奉孀姑……年七十五终."二、
7、夫死殉夫,如汪烈妇"年二十三,夫死,无子,欲自经.家人防之谨,不得间.氏闻茉莉有毒能杀人,多方求之,家人不知也,日供数百朵.逾月,家人为亡者斋祭,妇自撰祭文,辞甚悲.夜五鼓,防者稍懈,取所积花煎饮之,天明死."三、未嫁过门夫死守节或殉夫,如陈氏"字杨瑄,未嫁而瑄卒.女请死,父母不许,欲往哭,又不许.私剪发,属媒氏置瑄怀.……女遂素服以居.亡何,父母谋改聘,女缢死."四、为保名节而自尽,如唐方的妻子丁氏,"洪武中,方为山东佥事,坐法死,妻子当没为官婢.有司按籍取之,监护者见丁色美,借梳掠发,丁以梳掷地,其人取掠之,持还丁
8、.丁骂不受,谓家人曰:'此辈无礼,必辱我.非死无以全节.'肩舆过阴泽,崖峭水深,跃出赴水,衣厚不能沈,从容以手敛裙,随流而没,年二十八,时称其处为夫人潭." 洪武元年,明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武宗正德六年又下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案查奏者,不必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