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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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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
2、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19(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
3、种质资源保护区。(四)保护对象: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五)核心区: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六)实验区: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七)特别保护期: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第二章保护区申报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
4、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19(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第四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般按照“区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的组合进行命名,一般规则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名称或所在地名”+“一种或几
5、种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如果保护对象种类较多,且为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的特有鱼类,保护区名称可以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名称或所在地名”+“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命名。第五条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由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附件1);(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
6、状况、生态环境、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19(四)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位置图、功能区划图和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等相关图件资料;(五)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的规划内容等);(六)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农业部可以根据国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三章保护区评审第七条农业部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7、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八条19开展每批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时,评审委员应不少于5名,每位委员按照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以记名方式进行打分,保护区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具备成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资格。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和与该批次申报保护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第四章保护区公布第九
8、条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保护区应提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条新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其保护对象、功能分区等保护区基础信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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