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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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第一章国际习惯法与中华国际法的关系第一节中华思想的概念和古代中华国际法的意义一、中华思想的起源中华是夏、华、华夏、中夏、诸夏、诸华或中州、中国、中原、中土等古代中国人自己定住的地区。刚形成时是指黄河地区,但后来其范围越来越扩大了。中国人以黄河下流地区为中心发展了农耕文化,同时也发展了政治和文化水平,提高了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自豪感。中国民族将自己的领土称为中华或中夏,是意味着世界中央的意思。外国人将中国称为Thinai、Sina、China,此词于秦朝的秦。也有的外国人将中国称为Tangas和Kitan,于唐和契丹。由于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先

2、进文化,在政治、军事、文化上引起了许多方面的影响。为了理解中华思想的意思,需考察“中夏、中国、中华”的意义及其历史背景。“中”意味着地理上、文化上占中央的意思,“夏”意味着大的意思,“华”意味着灿烂文化的意思。中夏、中华、中国意味着所在中央的文化灿烂的大国,他们前提为文化水平低、规模小的小国。古代中国人的地理观和世界观上确实存在区分中国与非中国的双重概念。当时在东亚中国文化是唯一的先进文化,将周边的民族看作为野蛮的夷狄。中国的意思就是位于世界中央,而且具有最强的政治军事力量的唯一先进文化国家。罗马帝国是西方唯一的国家,他创作了当时唯一的先进文化,罗马帝国是一个罗马的国家,

3、也是一个普遍国家(UniversalState),罗马文化是一个罗马文化,同时一个普遍文化。周文化是东亚唯一的先进文化,也是东亚的普遍文化。4在东亚周王是一个统治普遍国家和普遍文化的唯一统治者,周王的统治领域为东亚全世界包括夷狄的统治领域。自周代起开始使用“四夷”,在尚书存在如下的记载;“征伐东夷,西戎抱怨,征南蛮,北狄抱怨”。自春秋战国时代起,按照夷狄的居住地和方向确定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概念。东夷的“夷”字构成为大和弓,可解释为所在东方的夷狄容易射大弓。西戎的“戎”字构成为戈和廾,戈是中国古代刀之一,廾是举两只手的意思,可解释为中国西方的夷狄容易耍刀的意思。南蛮

4、的“蛮”字可解释为蛇类,将南蛮看作为蛇类之一。北狄的“狄”字构成为犬和火,火是意味着庆典。夷、戎、蛮、狄都是意味着容易搞武器的夷狄,认为类似于狗和蛇类的邪恶的种族。周王朝与夷狄、蛮夷的冲突越来越厉害,丧失了周王朝对周边民族的控制能力,导致了列国之间的内讧。据春秋左传,自隐公元年至哀公27年,夷狄、蛮夷向卫、郑、宋、温、齐侵略的程度越来越强了,因此诸夏世界对夷狄、蛮夷的反感也越来越大了。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有其特定含义。从国内法看,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程序。从国际法看,渊源是指有效地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

5、些规范表现的形式。周鲠生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地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所处。从法律的观点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的渊源。在前一意义上,国际法的渊源,应该说是只有惯例和条约两种。在后一意义上,国际法的渊源则可说是于惯例、条约之外尚有各式各样的渊源。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也包括实际渊源。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习惯;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家之间的习惯。韩国李丙朝先生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家之间形成的习惯法。4有的

6、学者认为还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案例及其著名的学者的学说,但大部分学者否定了此种观点。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的国际关系上的行为规范,表现出各国统治阶段的意志。在公认国际法规范上表现各国的协调的意志的两种方式,即(一)通过惯例,(二)通过条约。惯例和条约很正确的被肯定为国际法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7、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关于国际法渊源的看法还是比较一致,大部分学者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时现代国际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是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补助手段。笔者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和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习惯法,因为通过国际习惯法都可表现出当时需反应的法律原则和新国际法学说。关于新出现的国际问题,有可能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上没反映出。限于没反映出的新出新的问题可适用国际法院规约上规定的其他渊源。第二章古代中华地区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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