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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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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信访制度的改革引导信访的有序化
2、第1 信访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信访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把信访工作置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盘之中全面规划。通过提高化解信访难题的能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地表达意志,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考虑到《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1月10日签署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故本文仅从信访工作改革的角度略陈浅见。一、从三个方面规范信访行为,把信访机构建设成“第二研究室”当前,无论信访机构、信访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基层单
3、位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以新的《信访条例》为指针,全面规范信访办、信访人、基层单位是信访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全面规范,对上是指受理信访事项的信访办和负有解决信访问题责任的基层组织,对下是指信访人员。对信访机构而言,必须改变用非法治的手段处理信访事项的模式;对基层单位而言,必须杜绝不负责任的敷衍、推诿、塞责;对信访人员而言,必须理性、合法、有序、有度地表达意愿。所谓规范,是指用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规范信访机构、负有解决信访问题责任的基层组织、信访人员的行为,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互助。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贯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原则,通过信访促使执政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4、提高执政的合法性。应当承认,有不少过激的信访行为的出现与受理信访的机关、具体处理问题的基层组织的行为失当具有密切的关系。我们《信访工作中的公众利益表达与心理疏导机制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信访课题组”),在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支持下对信访人员和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在信访人员回答“您遇到涉及法律的问题,不走司法途径而选择信访的原因”时,有19.7%的人回答是“司法部门不公正”、15.4%的人回答是“司法程序太复杂”、17.7%的人回答是“打官司成本太高”、有28.8%的人回答是“信访部门能够解决问题”。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有28.8%的人回答是“信访部门能够解决
5、问题”,并不是对信访部门的表扬,这种“信任“的形成至少是在提醒我们,必须从民意表达渠道和反馈制度的制度设计上规范信访工作,明确信访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避免客观上造成信“访”不信“法”的误导。可以说,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凝聚人心、巩固执政基础的工作,信访制度本身就是善治理念的初级表现形态,信访制度的改革能否达到善治的标准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具体考验。善治,既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也是一个不断变革、不断提升的过程。善治理念具体体现在信访工作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政治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提出建议、意见和申诉的权利,把执政党和“一府两院”及其基层组织完全置身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6、。二是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水平,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三是要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负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合理地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四是要加强私权利与公权力合作互助的宣传,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信访机关的定位必须符合法治理念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一味地“做大”信访机构,不停地增加编制、扩大权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各职能部门都有相应分工和确定权限,每个基层单位、每个部门都应当“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已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在绝大多数信访事项都可归口
7、于各职能部门的情况下,信访机构也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把信访机关设计成为无所不能的“大抹布”,而无数个基层组织和行政部门漠视群众利益的“笼头”在时刻不停地“跑冒滴漏”,那么,无论再给信访机构增加多少编制,授予多大权力,也只能是忙于应付,把明显的漏洞堵住或把表层的水迹擦干。信访制度的改革能否成功,是执政党是否能够在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提高执政能力的标志之一。在设计信访制度改革方案时,绝对不能把信访部门放到无事不管、无所不能的位置上。信访机构的改革应该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结合起来,形成互相支撑,协同一致的格局。信访制度的改革不能挑战或破坏独立行使职能的司法体系,信访
8、办不能变成“第二法院”或不开庭的“三审法庭”。信访机关成为“第二邮局”或者“第二法院”都是偏颇的,按照理想的状态,信访机关应当成为党和政府的“第二研究室”,担负起表达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咨询机构。二、切实办好来信,减少弊多利少的来访根据现代治理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与政府之间是合作的关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如果政府的行为严重偏离人民的授权,人民就有权选择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整体上的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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