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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一、前言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细则》(京环发〔2012〕255号)对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房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细则。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本细则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房山区建成区区划面积面积102.92平方公里,包括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除燕化山脉占地
2、15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20.07平方公里,2类区18.04平方公里,3类区34.07平方公里,4类区11.29平方公里,交通干线建设项目用地4.45平方公里。(一)1类区1、房山新城良乡地区北起南水北调线,南至北京六环路;西起京广铁路,东至小清河,占地17.85平方公里。2、房山城关地区北起万宁桥,南至京周公路:西起洪寺村、牛口峪,东至燕房公路,占地2.22平方公里。(二)2类区1、房山新城良乡地区北起南水北调线,南至长虹路;西起京石高速路,东至京广铁路,8.70平方公里。2、房山城关地区东起房琉铁路,西起
3、顾册村西延京周路燕房路一线;北起万宁桥,南至东小坟路,4.36平方公里。3、燕化地区(1)西南部面积为3.34平方公里,其范围是岗东路以西,燕化二厂以南,高家坡以东,万宁桥以北。(2)西北部面积为0.94平方公里,其范围是京原铁路以北,羊耳峪北里以西,燕山印刷厂以南,东风中学以东。(3)南部面积为0.7平方公里,其范围是丁家洼水库以西,燕房路以东,富燕新村(含)以南,万宁桥以北。(二)3类区1、房山新城良乡地区南起六环路,西至京石高速;北至长虹路,东界古兰大街-白杨路-揽秀大街,5.32平方公里。2、燕化地区
4、丁家洼水库以西,燕化炼油厂以东;京原铁路以南,富燕新村(不含)以北,19.9平方公里。3、窦店高端制造业基地良常路以西,107国道以东,房窑路以北,常周路以南,8.85平方公里。(四)4类区1、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距离要求见表1)区域。表14a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源强类型划分距离,m相邻功能区类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801类区502类区303类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5、段)501类区302类区203类区轨道交通地下与地面连接处的划分以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线与地面交点处为圆心,外侧一定距离为半径绘制圆弧与线路两侧区界连接,半径执行上述划分距离要求。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1)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
6、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2、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用地范围外两侧45米区域内。3、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
7、外侧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4、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5、4类区情况详见附表1、2。四、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北京市声环境管理的需要,各区县应按照以下要求明确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1、乡村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2、乡村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乡村集镇为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
8、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3、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区,区内居住区应单独划分为1类区,小于0.5平方公里的居住区按1类区管理;4、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参照4类区划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四、补充规定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2、4类区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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