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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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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试论比例原则适用的价值基准 作为宪法、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内容,比例原则在不同的场合反复被引用着,风靡程度丝毫不逊色于民法之诚信原则。在此形势下,对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基准进行探索,应该是一个有价值的路径。 一、比例原则的涵义 一般来说,学者普遍赞成广义的比例原则,即比例原则包括了合适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个方面。① 所谓合适性原则,是指法律或公权力办法之手段可达到其所欲目的但应注重,该被使用之手段并不须系最有可能或最合适达成目的者。②也可称该原则为有效性原则。③有效
2、是就手段和目的之间关系而言,手段的实施能使目的实现,就能满足有效的要求。 必要性原则则是指行政行为应选择对人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方法为之。该原则的界定是一目了然的。但其中存在另一个新问题摘要:如何了解多种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差额?而这些行为中,只有一个可能已经实施了,其他的只是停留在讨论中。所以,我们必须虚拟其他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额度。由于我们不可能运用自然科学般精确的实验手段来衡量,所以比例原则在这方面提供是方法是有限的。在这样的时刻,只能到法学之外寻求帮助,于是,成本收益比较被引进。④这在理论上为必要
3、性原则的提供了认定的方案。 而狭义比例原则指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间不得显然不相当。⑤即所采用的行为手段引起的不利益要小于该行为所要保护的利益。实际上这是个利益均衡的要求,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标准作为参照。狭义的比例原则可以导引法官进行政策性的考量,这也是整个比例原则突出的特征。 二、比例原则在适用中的新问题点 比例原则的适用实际上涉及利益如何取舍衡量的新问题。在该衡量过过程中,会涉及到若干需界定的概念和范畴。 首先是行政行为目的的确定。一般而言,该目的应该以行政机关所明确表示的目的为准。因为某
4、行为所标榜之目的,对于相对人来说,会产生一定的信赖,之后的判定也将基于此意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基于对目的的公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何确定手段对目的之达成是有效的,该审查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私以为,手段的有效或合适性原则上应有被事前审查的可能,也就是该手段必须首先满足相当因果关系该手段在一般情况下,有助于目的的达成。⑥ 第三,也是最主要的新问题是摘要:如何界定手段和目的之间是否达成均衡?许多学者基于比例原则的经济学内涵,应用成本收益分析进行论证。但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的分析只是停留在非
5、规范性论证的层面,更多的只是依靠事实直观的说服力。利益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是一个主观的内容,是难以定量描述的。这就需要比例原则的适用寻找一个新的判定基准。 三、比例原则的判定基准 (一)价值基准⑦ 比例原则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的法律条款,而明确该条款内涵的工作就是法解释学。 重视比例原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比例原则起着缓和公权力行使对私人造成的损害的功能。将比例原则视为一般条款的熟悉是合理的。但新问题在于,即使是一般条款,也存在内涵界定的新问题,更
6、重要的是,如何肯定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裁判的正当性。 法官为了寻求一个合乎法律且能增进公共效益,同时又能为传统社会的人们所接受的判决,不得不在必要的时候离开法律本身,到这个社会的关系中去寻找依据,而手段和工具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本身并非可直接适用的规范,而只是引致性的规范,它引导法官于制定法之外寻找渊源以处理手中的疑难案件。⑧这样的渊源不可能是上帝,只能是我们身处其中的社会。社会作为人和人关系的总和和抽象,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同感的规则,使其自身成为人们生活的共同体。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正是得益于这些共同规
7、则的维系。这些规则最终就体现为共同体本身道德的直观。 所以,裁判的结果是要获得一致的认可,必须符合社会中共同的感受。这就要求学者在探究中,法官在审理时,须通过比例原则在法律之外社会中寻找存在于生活中的内在规范,并将之提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最终通过这样的规则取得裁判结果。只有如此,才能取得社会的认同。在这个意义上,比例原则就是内在规范向实定规范的提升。 (二)技术基准⑨ 所谓技术基准,也就是法官在实际应用时可以采用的具体评价规则。运用该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比例原则的弹性所造成的不确定性。
8、 首先,在合适性的认定上,可以采用的技术基准是若该行为不实施,则特定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这是一个反面论证的方式,结合了条件论的内容。因为合适性并不是对行为唯一性的要求,所以该宽泛的论证应该是可行的。 其次,可以将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最先观察的是一个事实性的新问题摘要:该行为可能或实际造成的损害是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方式进行较为精确的分析,当然是客观的量的计算。但对于第二个新问题,即该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往往是公共利益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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