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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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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扣缴制度在地税征收实践中的应用与思考关于扣缴制度在地税征收实践中的应用与思考由于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与应税行为的构成呈多样性与复杂性,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款征收方式也随之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其中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为主的源泉扣缴制度已应用到多个税种的征收实践中,这一点在地税系统的征收工作中尤为突出,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制度,而在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税种的征管中,也都对一些特殊情况设定了法定扣缴义务人。所谓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
2、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如对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这种征收方式;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如对车船使用税主要采取这种征收方式。由此可见,税款扣缴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如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言,代扣代缴的方式已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有效的征缴手段,这已经是税收制度中的通例了,即使在申报率较高的日本、美国等也不例外。 浅谈扣缴制度在地税征收实践中的应用与思考关于扣缴制度在地税征收实践中
3、的应用与思考由于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与应税行为的构成呈多样性与复杂性,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款征收方式也随之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其中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为主的源泉扣缴制度已应用到多个税种的征收实践中,这一点在地税系统的征收工作中尤为突出,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制度,而在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税种的征管中,也都对一些特殊情况设定了法定扣缴义务人。所谓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如对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这种征
4、收方式;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如对车船使用税主要采取这种征收方式。由此可见,税款扣缴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如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言,代扣代缴的方式已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有效的征缴手段,这已经是税收制度中的通例了,即使在申报率较高的日本、美国等也不例外。 尽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已在我国广泛应用,但就其在学理和实践的设计上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税款扣缴制度
5、采用源泉扣除的方式,极大地堵塞了税款的流失,同时它也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因此应继续深化应用税款扣缴方式,并应推广应用到一切不易控管的税收征管中。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扣缴制度在国家和纳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间增设了一个第三人——扣缴义务人,它切断了纳税义务人与国家之间的直接联系,将二者的税收之债分成两个环节,经济往来形成的私的债权债务关系介入到税收这种公法债的关系当中,该义务的创设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值得置疑,而扣缴义务人的设立由于同样需要税务机关监管,这反而提高了税收成本,因此在完善我
6、国税收体制的过程中,应主要培养、鼓励公民自行申报,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纳税人,让纳税成为一项真实的义务,而税款扣缴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征收方式应逐步缩小应用范围直至取消。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创设与存在都应根植于实践的基础上,作为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制,其设计的价值取向与存在合理性最终要取决于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源泉扣缴仍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款征收方式长期存在,尤其在地税系统的征收实践中更需要继续深化与应用,这是因为 一、我国现行税收体制需要扣缴征收方式保证其可操作性
7、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迅猛的时期,但税收体制改革的起步较晚,大部分税种税目仍因袭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前的设计,其结构比较复杂,例如营业税设计了9个税目,其应税行为的个别规定更是多种多样。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更包括了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转让及偶然所得等11个税目,其税率既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加成征收等,其税基偏窄,规定费用扣除额偏低,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简便征纳,这就造成现实中申报与征收的双重困难,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一方面,在这市场经济中
8、,民事行为、商事交易频繁发生,每个人都可以多渠道,多方式地获取收入。而我国的全民信息化平台还未搭建成功,个人收入信用档案还未建立成功,现金使用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国家与政府机构不可能也无法动用过多的资源涉入个人经济生活,税务机关更不可能把每一个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与支出都做到清楚的了解和掌控,因此只能采用分类源泉扣除方式征收;另一方面,由于税制设计复杂,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税法的规定无法完全了解与掌握,因此不能准确地计算出自己应交纳的税额,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税务代理在我国还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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