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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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办法市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完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巩固改革成果,在总结现行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办法。一、公务交通费发放的原则(一)按职务定额。公务交通费的发放,是以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发生交通消费为依据,以岗位职务及其公务交通量定额,以发放货币为支付形式,由财政部门按市车改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依据任免通知文件办理审批手续,每月一次发放给在岗履职人员。(二)实行专款专用。公务交

2、通费是公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必要交通费用,要严格用于公务交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鼓励有条件的公务人员购买私家车辆用于公务交通;没有条件购买私家车辆的公务人员,要将公务交通费用于乘用社会公共交通车辆的开支上,不得因节约交通费开支而影响公务工作,更不得因节约交通费将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用于个人非执法公务交通上。(三)坚持随职变动。凡已实行公车改革单位的公务人员,发生职务变动(含调动、辞职、辞退、退休、伤病离岗、死亡、纪律追究等情况)时,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领发、增发、停发、减发、扣发。(四)实行责任制。公务交通费发放政策性

3、强,时效性强,及时、准确发放公务交通费是车改单位主管领导及主办人员的职责,是保障执行公车改革制度不走样,财政经费使用不失控的措施。各车改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主办人员,应对公务交通费发放工作负责,应对违反规定错发、漏发、滥发的行为和损失负责。二、公务交通费发放范围和对象公务交通费发放范围为市(区)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对象为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单位的在职公务人员(不含离岗退养和离退休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厅级领导干部及其司机不列入发放对象。三、公务交通费的标准(一)市直、xx区、xx区车改单

4、位公务交通费标准(略)。(二)全市公务交通费标准,由市车改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和财政支付能力适时进行调整,各区不得自行调整。四、公务交通费发放的方式(一)公务交通费每月发放一次,由市(区)财政部门统发至各直属车改单位,再由各车改单位发至个人,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二)公务交通费按以下程序办理发放业务:1、各单位业务主办人员依据市(区)委组织部或市(区)人事局或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人事任职任免通知文件,新增人员依据人事编制部门开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卡》,填写由车改部门统一格式的《xx市

5、(区)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月报表》(见附件5)和《xx市(区)车改单位交通费变动审批表》(见附件6)。2、各单位业务主办人员将填写好的《xx市(区)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月报表》、《xx市(区)车改单位交通费变动审批表》,并连同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干部任职任免通知文件、新增人员的《编制使用通知卡》(复印件加注“与原件一致”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单位人事任免通知文件(加盖有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备案章的原件),于每月20日至月底送至市车改办统一审批。3、经由市车改办审批的《xx市(区)车改单位公务交通费发放月报表》和《

6、xx市(区)车改单位交通费变动审批表》由市车改办送市财政局审核执行,并通知各单位领取,确保各单位业务主办人员及时做好公务交通费的领发、增发、减发、停发、扣发业务工作。4、公务交通费发放业务承办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建立交通费发放情况登记台帐。及时准确登记交通费发放情况,防止出现错发、漏发、滥发的问题。5、各区公务交通费的发放,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具体发放程序。五、公务交通费的领发、增发、减发、扣发、停发规定公务交通费领发、增发、减发、扣发,坚持在岗履职者发,不在岗履职者不发的原则,分清交通费与工资津贴不同的特点,

7、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条件、时间办理发放业务。(一)下列情况应予领发或增发1、新录用、新调入的公务员、编制内职工,凭市(区)编委办制发的《编制使用通知卡》办理公务交通费申领审批手续。2、接收安置部队转业干部,凭市(区)委组织部、市(区)人事局、有干部任免权单位制发的人事任职通知,以市军转办组织培训结束后到岗履职的统一时间,办理公务交通费申领审批手续。3、晋升职务的干部,凭市(区)委组织部、市(区)人事局、有干部任免权单位制发的人事任职通知,按新职务相应的公务交通费标准,办理公务交通费申领审批手续。上述三种情况的发放时间为

8、:到岗履职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在当月给予领发或增发;到岗履职时间在当月16日之后(含16日)的,在次月给予领发或增发。(二)下列情况应予减发1、正局长或相当于正局长级职务改任调研员的;2、副局长或相当于副局长级职务改任副调研员的;3、正科长或相当于正科长级职务改任主任科员的;4、副科长或相当于副科长级职务改任副主任科员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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