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紧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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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紧急通告关于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紧急通告今年以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假称政府行为,借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之名,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进行房屋及土地交易、私自签订土地出让出租及安置补偿协议,违规拆除规划区内居民房屋,进行房地产非法开发建设此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房屋及土地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县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我县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环境,县政府决定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

2、拆迁、开发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无论是房地产开发,还是城中村住宅改造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县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协议无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对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拆迁办公室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拒不执行的,由县规划拆迁办公室、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组

3、成联合执法队予以行政强制拆除,或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违法建设工程,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务、电力部门负责对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4、事责任。四、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工商局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五、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经营的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虽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将其清出青龙房地产市场;转借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

5、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六、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企业由建设局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兀以下的罚款。七、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单位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并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八、依据《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县规划拆迁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非法转让拆迁业务的由规划拆迁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50%罚款。九、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占道许可证,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而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

7、元以上3万兀以下罚款。十、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支持、纵容开发企业或个人干扰破坏我县拆迁、房地产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徇私舞弊、以罚代管、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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