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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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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连环租车诈骗的若干法律适用理由连环租车诈骗的若干法律适用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连环租车诈骗的若干法律适用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数额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虚假身份文件的方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并予以变卖或质押、抵押、典当,是比较典型的租车诈骗。但以真实身份承租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较为复杂。 (一)通过伪造财产证明、使用其家人财产证明等作为租车合同担保进行承租的情形 根据最【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日益增加,而
2、且已经发展成复杂的连环租车系列诈骗案件。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连环租车诈骗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尤其是对连环租车诈骗的性质认定上难以统一认识,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判决不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连环租车;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数额 连环租车诈骗案件是指诈骗行为人在取得租赁车辆后,并未实际履行租车合同,但迫于一些理由,行为人通过再向他人(或者原租赁人)租赁车辆骗取另一车辆,以充抵前一租车行为产生的债务,之后采用类似的手法循环作案,以实施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将结合办案实践,重点对连环租车诈骗案的相
3、关法律适用理由进行探讨。一、如何认定连环租车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切诈骗的难题,连环租车案件中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1)行为人租车是否使用虚假身份。(2)租车过程中是否采取除虚构身份以外的欺骗手段及欺骗的程度。(3)实际有无履行租车合同的能力、能力的大小及有无有效的财产担保。(4)有无租赁汽车的现实需要及租赁汽车后的实际使用情况。(5)将承租的汽车用于质押、抵押或典当借款后,租赁期限届满后有无积极的回赎行为。(6)最终未能归还所租赁汽车的真实理由。(7)质押、抵押或典当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合理。(8)事后的态
4、度。应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以上因素综合判断。 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模式,从形式上看,除了最后的合同,行为人似乎均按时履约,但其履约的真实目的仅为了通过对每个租赁方财物的短期非法占有,来实现其对整体财物利益的相对较长时间的非法占有,其实际上是以偿还个别债务的方式意图掩盖其实质不履行整体合同的非法目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而非实际履约。二、如何认定连环租车诈骗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虚假身份文件的方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并予以变卖或质押、抵押、典当,是
5、比较典型的租车诈骗。但以真实身份承租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较为复杂。 (一)通过伪造财产证明、使用其家人财产证明等作为租车合同担保进行承租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理由的解释》第5条,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属于“隐瞒真相”。租车行为人即使出具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予以承租,但伪造财产证明或者未经家人同意而使用其家人财产证明予以担保承租,亦属于“隐瞒真相”情形。 (二)通过伪造财产证明、使用虚伪身份证明等将租赁的车辆予以抵押、质押、典当、的情
6、形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将租赁车辆予以变卖或抵押、质押、典当时,伪造汽车出租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等手续,使他人误认为变卖或抵押、质押、典当是汽车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亦符合“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特征。 三、如何认定连环租车诈骗的犯罪数额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说法:一是“全部计算说”,即按数次诈骗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二是“实际用途说”,即根据行为人连续诈骗数额的用途来计算数额。如果用于个人合法性的营利活动,给对方造成的危害不大,且已经偿还的数额,可以不予累计;如用于个人挥霍享受或非法活动的,虽然已偿还,也应累
7、计;三是“损失说”,即以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数额;四是“最后行骗所得数额加未偿还数额说”,即以行为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作为连环合同诈骗行为的定罪数额,实际操作是以最后一次实际骗得的数额,加上前几次骗得尚未偿还的数额为标准。五是“最后数额说”,即按照最后一次实际所骗取的数额计算。六是“最后被害人实际支付加未还数额说”,即按最后一次行骗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加上前几次所骗得尚未偿还的数额来计算,而对已经偿还的累计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赞同“最后行骗所得数额加未偿还数额说”。理由如下: (一)“两高”《关于审理
8、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理由的解释》第九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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