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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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互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企业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利益。  应将非货币性交易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2年10月,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的B商品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

2、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0元。B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1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00元。2003年3月,甲公司将换入的B商品出售,价款为130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03年5月,乙公司将换入的A产品出售,价款为120000元。假设甲、乙公司均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业务不考虑城建税、费附加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  年10月,甲公司用A产品换入B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库存商品—B商品 80000  

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002年,会计上对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产品销售80000元,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所得20000元(100000-8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此时,B商品的计税成本为100000元。  年3月,甲公司将B商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    借:存款(应收账款等) 152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80000  2003年,会计上对这笔业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3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80000元,即确认销售利润50000元(130000-80000)。而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130000元,计税成本100000元,即确认商品转让所得30000元(130000-100000)。由此可见,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20000元(50000-3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综上,甲公司在换取B商品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

5、00元,将其出售时应调减20000元,整个交换及处置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元(20000-20000)。    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为:  年10月,乙公司用B商品换入A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库存商品—A产品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002年,会计上对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110000元,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10000元(100000-11

6、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此时,A产品的计税成本为100000元。  年5月,乙公司将A产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7%=20400(元)。会计分录略。  2003年,会计上对这笔业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2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110000元,即确认销售利润10000元(120000-110000)。而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120000元,计税成本100000元,即确认商品转让所得20000元(120000-100000)。由此可见,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收益10000元(20000-10000)。  因此,乙公司在申报20

7、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综上,乙公司在换取A产品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将其出售时应调增10000元,整个交换及处置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元(1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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