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嬗变

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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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嬗变一、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历程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强调“私”的独立性,国家的介入被视为违背自由平等原则的不合理行为,亚当.斯密认为存在着像一双“看不见的手”作用于市场,因此,国家就不应当干涉个人追求自己利益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国家的任务仅限于对外防御侵略、对内保障个人权益和自由、提供公共福利事业和设施。国家作为“公”的代表应当与“私”的民相分立,也就是“公私对立”,国与民的对立。民商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律,逐渐形成了“公私对立”观念下的民商法时代。  然而,在经济和法律调整的不断磨合中,国家和公民之间的隔阂渐小,公和私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2、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自身不可消弭的弊端,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矛盾加剧,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失灵说”,是对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一种声讨,也是对国家介入经济管理的一次正身。为了减缓社会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多地直接介入生产和流通过程,通过“公”的手段来调整传统上属于“私”的领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甚至公私融合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在内。经济的法律调整一致都存在,但并不意味者就存在经济法,经济法的诞生需要一个过程,经济法时代的到来也必然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必须承认的是,即使是在“公私对立”的民商法时代,经济的法律调整就

3、是存在着的。  二、从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必然性  (一)社会经济的变革呼唤经济法时代的到来  市场的缺陷使得国家干预经济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民商法为中心的时代无法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无法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论是世界史上时起时伏的经济危机的处理方式,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在生产社会化要求下的变革途径,都证明了国家介入经济管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国际金融危机历时5年,如今余波未平,各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经济措施来挽救水深火热中的经济,各国积极推出经济刺激计划,筹措资金用于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在这个生产社会化、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无法想象没有国家干

4、预的市场经济有多混乱。美国对金融危机的处理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也反衬出那些政府调控能力薄弱的国家危机处理化解的能力较弱。经济法时代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与民主法治密不可分的时代。  (二)“公私融合理念”渐入人心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利服从关系,实与私人间对等的关系无异,故而法均属国法,应适用共同的理念和原则,本就无需做公私划分。显然凯尔森认为公私本无区分的必要,但笔者认为“公”与“私”的区分对保持平等主体之间平行行为的自由性,约束国家的介入行为是有益处的,突出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与国家管理的高

5、度,是有意义的,但是公与私绝不是必然对立的。如今学者们大都承认“第三种利益”是存在的,这是一种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交融后却又无法简单区分为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产物。三种利益彼此关联,甚至互为存在的目的。个人利益可以促进和维护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可以间接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公”中有“私”,“私”中有“公”。  (三)经济法是“公私融合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姓“公”姓“私”就一直争论不休。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是公法;更多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一个新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是公私兼顾、平

6、衡协调的法。经济法的诞生是“民”与“国”相互磨合的结果,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相互制衡的结果。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原因和规律,也是公私法融合的客观经济基础,因此,简单将经济法当作公法、私法或二者的简单相加都是不符合经济法本质特征的,经济法应当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公私融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否认,实践中存在着需要集中的、由上而下管理的一种社会关系,同时也存在者需要非集中、自下而上管理的社会关系,这是长存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类社会关系。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种社会关系,需要集中与任意结合,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整,也就是强调集中与自由相统一的调整方法。可

7、以这样理解,立足于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集中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立足于维护私人利益、采取自由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即为私法;立足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平衡协调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采取集中与自由两者有机结合的法律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则为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也即新法域—公私融合法。立足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采取自由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私法化的产物,其本质上仍是公法;立足于私人利益,采取集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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