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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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调查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的调查核实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相结合,社区、街道经常性调查和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点调查相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社区、街道、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做好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工作。民政、劳动保障、

2、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第四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区街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17第五条社区和街道应结合实际,对辖区家庭建立经常性调查制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进行预登记。第二章家庭和家庭成员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具体为:(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

3、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子女。成年子女、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核为家庭成员。(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五)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17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除(一)、(二)外,家庭成员

4、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第七条 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的服刑期的,不核定为家庭人口。第八条 孤老、孤儿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第九条家庭成员属性分为以下几个种类:(一)三无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的人员。(二)在职人员,是指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内部退养、病休、待岗人员。(三)下岗人员,是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领取下岗证的人员。(四)失业人员,是指登记办理《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人员。(五)退(离)休人员,是

5、指办理退(离)休手续,领取退(离)休金的人员。(六)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17(七)劳模人员,是指经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八)优抚人员,是指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九)遗属人员,是指职工亡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十一)其他人员,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情况的人员。第十条家庭属性按照家庭成员属性相应分为十一类,每一类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含)属于家庭成员类别属性的家庭。家庭属性类别作为轮候保

6、障排序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接受社区调查人员的调查,被调查家庭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一)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家庭成员因考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证明(户口簿不能显示时)和门牌变更证明(户口簿标注地址和其对应房屋产权证明、承租证明地址不一致时)。(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17(三)家庭成员属性证明材料。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岗证、《青岛

7、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退(离)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证明文件、优抚人员的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遗属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时,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都要如实调查。第三章家庭收入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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