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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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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焦死刑核准权之变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专家表示,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严重犯罪活动引发下放死刑核准权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
2、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 准确的日子是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决定当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支持,认为当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凶杀、抢劫等严重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中存在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 包括这项决定在内的系列“严打”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次年9月,公安部通报说:1984年1月至
3、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比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数……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的不正常现象已经改变。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当时有其针对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当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徐显明说。 但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下放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做法,遇到了法律和司法实践上的难题。 死刑标准不一,错案陆续暴露收回死刑核准权日显迫切 “自1996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新
4、刑法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吁就一直没有间断过。”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 这两部法律强调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并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问题随之出现。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不统一”、“同一刑罚出现两种程序规定”、“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随之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 “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
5、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陈瑞华说。 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收回死刑核准权成关键一步 事实上,围绕死刑核准权这一问题,法律界人士一直在呼吁、探索。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着收回死刑核准权。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再次酝酿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
6、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是一个让所有关心此项改革的人士为之鼓舞的消息。从“坐而论道”到“起而行之”,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开始了紧张而有序的工作。 2006年9月
7、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徐显明从四个方面评价了它的重要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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