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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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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执法部门
2、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79(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
3、辖。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九条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执法部门直接管辖或者变更管辖部门。第十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 回避79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制作《回避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的,执法部门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
5、避的,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其回避。回避申请及决定应当存档或者记录在案。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79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
6、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执法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
7、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79(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
8、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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