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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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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抗诉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举证行为的质疑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是其执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定的情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的行为。 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必须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再次开庭审理,审理后,必须对审理的结果作出评判:抗诉理由不成立的,维持原裁判;抗诉理由成立的,改变或部分改变原裁判。审判实践中,抗诉机关为了要求人民法院采信其抗诉理由的充分性而提供证据,达到改变或部分改
2、变原裁判的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问题:1、抗诉的目的是什么?2、抗诉机关参与纠纷的调查、举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抗诉机关举证行为的性质的什么?4、抗诉机关举证行为是否是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的破坏,是否违背当事人举证原则?5、如果抗诉机关的举证,引起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法院是否将陷于两难之中? 民事抗诉的性质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身份和地位是双重的:一是法律监督的地位,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二是公诉机关的地位,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享有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双重身份和地位决定了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中也具有双重的含
3、义。而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地位是单一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不享有任何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手段之一,是基于监督权产生的,不是诉讼权的表现,其性质决定了它在行使抗诉权时对案件纠纷也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以看出,抗诉的意义和结果是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不是引起再审结果的改判。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事
4、抗诉的性质决定了抗诉机关参与纠纷的调查,提供证据,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民事抗诉的意义决定了抗诉机关无需对抗诉理由加以证明,启动了再审程序,就已完成对法律监督的作用,发表抗诉意见时要求人民法院按抗诉理由对案件予以改判,则是无法律依据的。尽管抗诉也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和根据,但只应是而且必须是对原审卷宗材料的分析和论证。 抗诉的法定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检察院抗诉要具备的法定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
5、审判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是原判决、裁定现有的主要证据与所认定的事实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讲,原审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能必然推定所认定事实。所以抗诉机关以此作为抗诉的理由,不需举证,只需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当然要明确的是,这里讲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是过去的事实而不是抗诉时出现的新事实。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前提是肯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只是原裁判应适用某一法律而没适用或应适用法律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其他条款。所以抗诉机关以此作为抗诉理由时,只需对原审
6、认定事实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特征与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加以分析,说明裁判的结果与认定的事实是否脱节,不需要举证。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而未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损害一方当事人程序上的利益,且达到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度。抗诉机关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诉,只需查阅原卷宗材料即可作出判断,比如应开庭而未开庭就作出裁判,未经质证即作定案根据的证据,未传唤一方当事人即开庭等情形。至于是否达到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度,应属抗诉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自由酌定的,而最终对原判决、裁定作出是对是错的评价,则是人民法
7、院的职责。 如果抗诉机关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出抗诉,其前提应当是该审判人员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确认和追究或刑事制裁,更不需抗诉机关举证。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提出抗诉的法定条件决定抗诉机关在提出抗诉时没有举证的必要 抗诉机关举证行为的原因分析 抗诉机关既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事实上的必要在抗诉时提供证据,那么它提供证据要证明什么,证据的性质又是什么?只有一个答案,而且实践证明也是如此,即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原审未出现的新证据,为了推翻原裁判或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
8、达到改判的目的。很显然,抗诉机关的这种行为超出了提出抗诉法定理由的范围,它应该是而且只能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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