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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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清单(以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的人社行政复议)编号Whrsjfdtj001法定途径名称人社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依据《行政复议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其相关政策法规办理流程和要求一、流程: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二、本途径适用范围:信访人认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市人社局东湖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本途径要求以他们为被申请人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

2、复议。三、要求: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补充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书真实性的相关书面材料;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载明有《行政复议法》规定内容的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申请人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23条的规定,提供相

3、应的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市人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承办机构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地点:江汉区新华路25号5楼。联系电话:85749420督办机构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地点:江汉区新华路25号8楼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27-85741329;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法定救济途径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4、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社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清单(以各区人资(社)局为被申请人的人社行政复议)编号Whrsjfdtj002法定途径名称人社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市人社局法定依据《行政复议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其相关政策法规办理流程和要求一、流程: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二、本途径适用范围:信访人认为各区人资(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本途径要求以他们为被申请人向所在区政府法制办或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三、要求:1、自知道具体行政行

5、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应补充提交证明其身份以及确认申请书真实性的相关书面材料;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载明有《行政复议法》规定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申请人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23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法制办负

6、责人或市人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承办机构各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地点和时间及其联系方式,以各区公布内容为准;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地点:江汉区新华路25号5楼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5749420。督办机构各区政府监察局办公地点和时间及其联系方式,以各区公布内容为准;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地点:江汉区新华路25号8楼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27-85741329;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法定救济途径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决定的

7、,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社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清单编号Whrsjfdtj003法定途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仲裁机构武汉市及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办理流程和要求一、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8、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审查: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处理。办理时限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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