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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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指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篇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重庆市标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享受条件

2、】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政策依据】—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

3、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5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

4、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51—自

5、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6、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51—(四)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

7、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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