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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昌市物价局责任清单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1瑞昌市物价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无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
2、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
3、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
4、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
5、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市物价局负责人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
6、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市物价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具体经办人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3511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权种类别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2瑞昌市物价局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无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因不履行或
7、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已发现或举报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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