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费用转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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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费用转付制度作者简介:郑佳佳(1984-),女,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摘要:从对各国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与我国目前律师费用负担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具有可行性。当然,在我国具体实行律师费用转付制度不仅应当明确该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及限制,同时应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及法院评定制度,并完善律师收费等相关制度来保障该制度。关键词:律师费用;民事诉讼;败诉方;负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我国法律法规日益丰富、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始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也越来越受到青睐。当然,除某些情况下当

2、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外,当事人是需要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那么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用可不可以由败诉一方承担呢?律师费用转付制度所探讨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简单来讲是指在案件审结时,胜诉一方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来承担的机制。该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因其一方面降低胜诉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促进公众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惩戒作用,彰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优点,所以尽管选择确定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不同,但该制度仍迅速在各国得以建立。一、各国律师费用承担制度的介绍与评价由于传统的差异,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通过立法和判

3、例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机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英国法英国2000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诉讼指引》,对律师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律师费用包含在诉讼费用中,因此也适用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规则,即胜诉方的费用由败诉法承担。英国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所以法院也可另行做出诉讼费用命令而不依照一般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伹是英国法院自由裁量权受诉讼法以及判例的限制。[1](2)对律师费用的限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申请通知书或者在审理程序中的口头申请,依职权作出浪费诉讼费用的命令,令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承担个人责任。[2](3)律师与委托人费用的

4、计算根据补偿基础评定,除双方已明确达成书面协议外。[3]此外,英国还非常重视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支出而可能无法从对方那里收回的诉讼费用或在可能败诉的情况下而应承担的对方诉讼费用(当然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进行保险,将个人所可能面对的诉讼费用风险通过保险这种社会性互助机制降低到最低。对于采用律师强制主义制度的英国而言,该制度可以保障广大民众能切实接近司法,而不因经济窘迫远离司法。(二)美国法与英国不同,美国不推行律师强制主义制度,律师的报酬计算取决于当事人合同约定。按照美国法规定,律师费用由案件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但美国

5、法在某些领域实行了规则的例外,即由法院判定一定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首先,成文法授权法院可不按照美国规则判给胜诉当事人律师费。联邦制定法和州制定法对律师费用可以进行补偿的规定随处可见,但因理论基础的不同,不同立法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第二,恶意诉讼。如果法院发现一方是恶意诉讼,可以径行裁定该方偿付对方的律师费用。此种偿付带有惩罚不当诉讼行为方的色彩。第三,根据合同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法院可以根据合同中对律师费用的约定进行强制执行。第四,作为判例法国家,当然判定败诉者承担律师费用也可基于判例法。(三)德国法德国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即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

6、由律师来代理诉讼,并将律师费用算入诉讼费用之内,由败诉一方负担。[4]根据德国法律,起律师费用负担制度有以下几点:首先,律师费用包含在诉讼费用中,因此作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胜诉一方支付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次,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限额。德国法律对律师手续费进行统一规定,因此不管胜诉还是败诉,律师都可以取得相应的手续费用。这类手续费是最低线,律师与委托人可以约定高于手续费额度的报酬,这部分报酬不能由败诉方来承担。[5]再次,一般以败诉方负担作为确定律师费用的一般原则,但也有许多例外规定。例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时承认,伹原告仍执意提起诉讼的,虽则原告胜诉,

7、但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仍由原告承担。从上述几个国家对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设置来看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首先,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律师费用转付制度,而建立这一制度的基础是这些国家都有完善的律师收费制度。其次,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用的法理基础选择都是单一的:要么是程序法基础,要么是实体法基础,不会出现两个基础相混淆的情况。第三,各国对适用律师费用转付制案件的范围都有详细的规定,且对律师费用均有严格的评定制度,并与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紧密结合。上述各国对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制度的设置,对我国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及解决目前闲扰司法工作者的几个问题都具有借鉴意义。二、

8、对我国律师费用承担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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