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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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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关键是要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好农产品品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流通,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增强龙头企业竞争力和带动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现就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扶持1.各级财政建立扶持农业产业
2、化投入增长机制。随财力增长,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2.整合用好省级有关部门资金。整合涉农资金,重点是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扶贫贴息等专项资金,集中扶持龙头企业。根据农业产业化年度发展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按照“统一协调,集中投入,渠道、用途和管理主体不变”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向,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下同),主要以项目贴息方式统筹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
3、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3.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扶优扶强。对主导产业中规模较大、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省、市、县给予当年新上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省对龙头企业连续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贴息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经省主导产业牵头部门、省统计局和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给予奖励,相关贴息补助和奖励资金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市、县对本
4、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销售收入较大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龙头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土地治理、农田水利等相关扶持项目。5.建立对龙头企业扶持的基金投入机制。积极利用国家级农业产业基金,探索建立我省农业产业化投资发展基金,对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排头兵和成长性好、带
5、动性强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6.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龙头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支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农业科技型和农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开发和应用物联网技术项目,从省级物联网专项资金中择优给予补助。7.鼓励龙头企业开拓农产
6、品市场。对积极参与省政府举办、参加的重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并且支持力度大、品牌宣传贡献大的龙头企业,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新建大型农产品综合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和发展电子商务以及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二、优化金融服务8.加大龙头企业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加强龙头企业诚信建设,优化银企合作环境。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对龙头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不超过人
7、民银行基准利率。徽商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等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将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9.建立完善服务龙头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保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等抵质押贷款担保,扩大
8、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率。对提供省级龙头企业较大规模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考虑给予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推广“联保贷款”和“公司+合作社+农户”贷款模式。10.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省级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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