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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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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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论第01讲 总 论  【最新消息】  1.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两科考试时间不再共享,考试时需分别作答,不能在答题过程中随意切换试卷。  2.先作答科目需交卷后才能进入第二科作答,交卷后无法再对答案进行修改。  3.先做那套试卷在进入系统时随机选择。  第一章 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行政诉讼”部分教材未按照新法修订,预计试题会回避涉及新法的知识点,若万一出现,请按教材内容作答。  【考点透析】表一、法律关系主体(

2、双)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法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分类内容标准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行为(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宪 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3、效力 法 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办法××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办法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4、划分标准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国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表五、经济仲裁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

5、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效力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

6、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特殊管辖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专属管辖⑴

7、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中止(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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