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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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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留成的
2、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
3、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十、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
4、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
5、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
6、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技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人员指上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奖励单位或获奖人须提供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十二、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的不征税项目 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
7、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深地税发〔2008〕126号) 2.独生子女补贴,当前我市具体为:(1)对于个人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取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2)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
8、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3)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摘自《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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