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不应承担证据展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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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方不应承担证据展示义务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引发了阅卷权制度中关于辩方是否有义务将其获取的无罪证据告知控方问题的讨论。我国现阶段应以完善辩护律师的单向阅卷权、不给辩方施加证据告知义务为宜,刑诉法修改中也应强化辩方权利、制约控方权力,以维系控辩平衡。关键词:阅卷权证据刑诉法2011年8月,全国人大初次审议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对阅卷权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则条文引发了争议。《草案》第9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

2、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辩方承担向检察机关甚至是公安机关展示本方证据的义务,这就突破了我国一直以来律师单向阅卷的制度设置,类似于对抗制下的证据双向展示制度。但是在中国目前背景下,是应当强化、完善律师的阅卷权还是改革单向的律师阅卷为双向的证据展示,双向展示的设置对于当今的中国是否具备正当性及可操作性,一旦这一制度付诸实施又是否会引发其他风险,上述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不乏争议。一、辩方是否应当承担证据展示义务的论争在我国现阶段,究竟是应当设置辩方的证据展示义务、采取双向的证据展示,还是采取单向的律师阅卷,一直以来存在着理论

3、争议。赞成双向证据展示的观点认为,在控方承担证据展示义务的同时,辩方也应承担部分证据展示义务。检察官大多持此观点,为数不少的学者亦持此观点。①【①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84页;陈瑞华:《刑事诉讼改革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方洁:《从控辩平衡视角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美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启发》,《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9期;范小云;《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阶段性构建探讨》,《中

4、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孟庆胜、刘宏成:《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以新〈律师法〉之律师阅卷权为切入》,《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其主要理由:(1)英美等国走过了一个从单向展示到双向展示的过程,已经证明了双向展示的合理性,虽然辩方证据调取能力有限,但仍然可能在庭审中提出影响被告人①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利用控方准备不充分而达到辩护目的,造成突袭审判的后果,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应当实行双向展示。(2)控辩双方通过庭前的相互展示还可以明晰争点,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避免由于证据突袭而带来的庭审拖延。(3)双向展示还可以避免单向展示下对控方

5、的不平等,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展示证据,否则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各种方法限制辩方得到的证据材料,证据展示最终无法实现。部分学者持反对观点。他们认为,现阶段应当是完善、保障辩方从控方及时、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而不应当给辩方设置证据展示义务。②很多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③其主要理由:(1)中国审前程序仍然属于职权主义乃至是超职权主义,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且缺乏制衡机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系既不完善又缺乏保障,辩护制度距离国际标准尚有较大差距,这一系列制度缺陷和观念障碍导致中国当前控辩关系处于失衡状态。因此,目前中国不适宜采纳当事人主义模式那

6、种双向性的证据展示制度,否则原本旨在强化控辩平等的证据双向展示制度在中国会导致控辩关系进一步的失衡。④(2)证据双向展示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是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基础的,虽然我国1996年改革引入了对抗制的因素,但始终没能完整地引进对抗制诉讼模式,这一制度基础及价值理念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建立起来,因此在当前设置双向的证据展示制度不太现实。⑤(3)很多律师认为,辩方在获取无罪证据后,出于对被告人利益的考虑,通常会及时将证据情况告知追诉机关,除非部分情况下过早告知会伤害到被告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给辩护人设定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是交

7、由辩方自主决定。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不应当为辩方设定证据展示的法定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草案》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采取单向的律师阅卷即可解决被告方证据先悉权的问题,控辩双向的证据展示没有必要。正因为此,实行卷宗移送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通过律师阅卷来获取控方的证据信息,而证据展示制度则是与对抗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可以很好地证明这一点。在日本旧《刑事诉讼法》时期,检察官提起公诉时把所有案卷资料都提交给法院,因此辩护人在审前通过阅卷即可了解追诉方的主要证据;由于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了起诉书一本

8、主义,辩护人在法院无卷可阅,为了保障辩方的信息获取权,只得求助于证据展示。⑥需要说明的是,赞成证据双向展示的学者是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部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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