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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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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本公司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事項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二、保障股東權益。三、強化董事會職能。四、發揮監察人功能。五、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六、提昇資訊透明度。第三條本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考量本公司
2、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本公司已選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但若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本公司除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檢查作業外,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檢查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監察人並應關注及監督之。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控制制
3、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確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公司治理制度。14-14-第二章保障股東權益第一節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第四條公司治理制度應以保障股東權益為最大目標,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本公司應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及決定等權利之公司治理制度。第五條本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並制定完備之議事規則,對於
4、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須按議事規則確實執行。本公司之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第六條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股東會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親自出席。第七條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本公司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第八條本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
5、定記載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對議案無異議部分,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股東對議案有異議並付諸表決者,應載明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公司設有網站者宜充分揭露。第九條股東會主席應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訂議事規則,並維持議程順暢,不得恣意宣布散會。為保障多數股東權益,遇有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之情事者,董事會其他成員宜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為主席,繼續開會。14-14-第十條本公司應重視
6、股東知的權利,並確實遵守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將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經常且即時利用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設置之網站提供訊息予股東。第十一條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執行前揭查核時,得選任檢查人為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董事會、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前二項檢查人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
7、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通過,以維護股東權益。第十三條為確保股東權益,本公司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第二節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第十四條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應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第十五條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
8、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第十六條14-14-本公司應按照相關法令規範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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